202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共探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1994年4月20日,中国通过一根64K国际专线正式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经过30年的创新发展,互联网不仅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让亿万网民共享网络发展进步的成果,让互联网的普惠效应持续释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4月20日、21日,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中南大学联合主办的2024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国际研讨会在长沙举行。本次研讨会的主题聚焦“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来自美国、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和司法、行政、学术及产业界的嘉宾,为建设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和保护方略积极建言献策。
(4月20—21日,202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在长沙举行。)
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新的挑战。在南湖论坛“典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探讨”分论坛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面对数字经济领域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通过法律的完善和实施,才能促进行业生态健康治理,保护企业创新积极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数字服务要尊重用户知情权
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高达10.92亿人,手机网民规模达10.91亿人。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正在惠及更多百姓。
“手机提示下载了不可信软件,可能会有捆绑安装或者有木马,从普通用户角度来讲会很慌,大家就不会去安装它。”广州灵犀互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讼总监覃子珂表示,APP的运转需要手机操作系统的协助支持,但是手机不仅对第三方渠道的APP下载安装软件进行拦截,还不允许有下载软件功能的APP上架到手机自带应用商店,对第三方应用软件进行全渠道的拦截,需要用户多次验证账号、输入密码增加安装难度,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条进行规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金善明表示,通过对智能手机行业状况评估发现,手机以及预装应用商店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一种是禁止软件开发商向用户提供和其手机预装应用商店类似的竞争性功能,比如提供软件的下载功能,这种情形属于典型的反转向条款,实际上是限制了交易的渠道,存在竞争损害的可能。第二种是从其他渠道下载会不断进行“骚扰型”的提醒。此外,手机对自己应用商店下载的APP不进行风险提示,只对跟自己没有关系APP的进行风险提示,可能造成了交易上的一种待遇不同。这种不公平的方式对市场公平竞争,对用户,对软件开发者甚至商业发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2023年工信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明确要求,确保知情同意安装,不得通过“偷梁换柱”“强制捆绑”“静默下载”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下载安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扬表示,手机厂商通过一些底层技术做了一些“自我优待”,并进行各种“安全提示”,“干扰”用户,不正当性应根据其对用户的知情权的侵犯,对竞争者合法权利的损害等角度进行综合考量。
“小概率的安全事件不构成进行大规模插标警示的理由。”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认为,手机预装应用商店禁止开发商向用户提供手机应用商店途径以外的渠道来下载软件,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会造成损害。
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经过30年的发展,互联网从平台经济向产业经济拓展,中国正从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迈进。只有建立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才能激发市场活力。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表示,如果软件的正常运行状态没有遭到破坏,很难认定其达到了恶意不兼容行为所要强调的后果或者结果。对于“恶意不兼容”认定范围适用不当会过度加重平台责任,违背保护自由竞争的立法初衷。在不兼容行为本身认定时一定要谨慎、审慎。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李剑教授主张通过《反垄断法》而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恶意不兼容行为,以提高法律适用的精准性。要对现行法条缩限解释,特别是要提高“妨碍、破坏”的认定门槛,比如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仍然能够独立运行,一般意义上来讲不构成恶意不兼容。
“经营者没有义务去帮助他的竞争对手。”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认为,经营者之间或者经营者基于竞争关系所产生的正当利益不应该包括竞争对手提供的帮助。在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基础上,“恶意不兼容”应当慎重适用。在实践中不能以“不兼容”的客观事实来推定“恶意”,因为你“不兼容”所以你“恶意”了,用结果推导主观是不对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邓宏光表示,在强调互联互通的同时,也要关注到平台是企业的财产。互联网企业是否开放、向谁开放、以何种条件开放、在多大范围开放API,原则上属于私法自治、企业自主经营权与竞争自由的范畴。司法者应秉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秉性,对恶意不兼容等条款采取权利本位的裁判路径,慎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姚佳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视角,讨论了数据权益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的重要性。姚佳认为,对于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应首先认定经营者的数据权益,进而判断其他经营者的相关行为是否影响其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同时兼顾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尊重平台规则治理,加强行民保护衔接
网络平台是数字经济最重要、最基本的主体,平台通过制定大量平台规则,对于平台类的市场进行有效管理。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在获取商业资源的过程中,应尊重平台规则,遵守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喻玲表示,从裁判案件分析来看,目前涉及到剥削型“寄生引流”的案件主要是通过利诱用户分享、诱导插件安装、摊窗诱导的形式来实现的。平台规则有效力才能够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推动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权认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审理时应当高度尊重平台规则,包容审慎监管。以“诱导分享”为例,“诱导分享”行为违背商业道德,扰乱现有竞争秩序,给平台上增加了不必要的审查成本,损害相关用户的利益,“诱导分享”信息本身也可能存在网络安全隐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指出,平台规则是产品或者服务的有机构成,指出平台规则内含了守法及核心竞争力,违反平台规则实质是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一定要注意贯彻产权保护优先、私法自治保护优先、自主经营权处于优先地位,否则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部副部长、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张洋指出,版权过滤义务作为制度回应技术的举措,能够有效应对算法推荐下的版权保护困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黄金富就知识产权保护中公司法律责任的衔接问题的分析,为侵权责任的确定提供了新的视角,指出行政机关在对侵权认定进行处理时可以对赔偿问题一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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