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退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CBA联赛)按照《2005-2008年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实施方案》第一、二阶段准入标准及评估细则,到目前为止,获得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已经达到16个。经过2005-2006、2006-2007 两个赛季,CBA联赛的社会影响力、品牌价值不断提升。但是,在俱乐部准入评估工作中以及在联赛实际运行中,各俱乐部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了联赛的整体形象,不利于联赛的健康发展,有些甚至成为CBA联赛颠覆性的隐患。因此,为促使各俱乐部规范运行,严格执行联赛准入标准,认真遵守联赛规章制度,促进俱乐部健康发展,根据《准入标准中》的核心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退出的定义
第一条 已经取得CBA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主动放弃或被强制取消CBA联赛参赛资格,统称为退出。
第二条 俱乐部退出将自动失去在联赛委员会中的席位。
第三条 根据退出的原因和性质,基本划分为申请退出、强制退出和擅自退出三种情况。
第四条 申请退出。由于俱乐部或俱乐部母公司(控股方)经营不力、宣布破产或其他重大变故,不能保证本俱乐部在联赛中继续正常运营,俱乐部向联赛委员会提出申请退出联赛。
第五条 强制退出。俱乐部在联赛中严重违反纪律、对联赛整体利益造成损害,或俱乐部建设严重滞后甚至出现倒退不再符合《准入标准》要求,经联赛委员会通过报中国篮协批准,强制该俱乐部退出联赛。
第六条 擅自退出。俱乐部在联赛赛季期间擅自停止参赛或罢赛,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被视为擅自退出联赛。
第三章 退出程序
第七条 俱乐部退出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退出的程序,除申请退出必须由俱乐部提出退出申请外,必须经联赛委员会研究通过、中国篮协批准。
第八条 受理期限。从每赛季总决赛最后一场比赛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俱乐部退出申请受理期,逾期不再受理退出申请。
第九条 联赛委员会在收到俱乐部退出申请后,将立即委派调查组展开调查工作。从收到退出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紧急召开联赛委员会常委会或全体会进行专题研究,研究结果报中国篮协审批。
第十条 如发生强制退出、擅自退出的情况,联赛委员会将在适当的时间召开常委会或全体会进行专题研究,研究结果报中国篮协审批。
第四章 申请退出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的俱乐部必须在受理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该讲明退出理由,要事实求是,同时提交有关财务方面的报表和资料。提出申请的同时,要上报俱乐部处置工作方案,妥善处理好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第十二条 对申请退出的俱乐部,联赛委员会将派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专业部门对该俱乐部进行CBA专项审计。调查组将向联赛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联赛委员会将根据调查报告、审计报告以及俱乐部提交的申请材料、俱乐部处置方案等进行综合研究。联赛委员会通过并报中国篮协批准退出后,俱乐部参赛保证金及利息全部退还。
第五章 强制退出
第十四条 俱乐部在赛季注册之前,必须向中国篮协缴纳参赛保证金200万元人民币。否则,不予以注册,强制退出CBA联赛。该保证金作为参加联赛的一个长期性保证,申请退出得到批准之前不退还,由托管银行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俱乐部出现拖欠工资、奖金、转会费、经纪费等问题,中国篮协将责成俱乐部在限定期限内解决,否则,由中国篮协直接从保证金中支付。中国篮协支付后,该俱乐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200万保证金补足。否则,强制退出CBA联赛。
第十六条 俱乐部出现以下严重违纪行为,对联赛整体利益造成损害的,强制退出CBA联赛。
俱乐部出现严重违规,同一投资方投资两家或两家以上俱乐部的,违反联赛纪律,拉拢、腐蚀、贿赂联赛裁判员、中国篮协工作人员的,俱乐部出现弃权或罢赛、假球交易、消极比赛的,俱乐部或球队参与赌球的,以退出联赛要挟主办单位的,比赛中打架斗殴或多次违反联赛推广工作要求、性质恶劣的,所属运动员服用兴奋剂及其他违禁药物的等等,强制退出CBA联赛。
第十七条 俱乐部必须确保运动员、教练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 俱乐部必须与教练员、球员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必须经当地公正机关公正后,报中国篮协备案。俱乐部伪造合同、向中国篮协提交虚假合同,一经发现,强制退出CBA联赛。
2. 俱乐部拖欠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金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两个月,中国篮协在收到当事方申诉后,对当事俱乐部发出限期一个月内改正的通知,如到期仍不能妥善解决的,由中国篮协从该俱乐部参赛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同时,罚款50万元人民币。凡拖欠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外援经纪人)或纠纷总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强制退出CBA联赛。
第十八条 俱乐俱乐部选定的主场城市,距离就近民航机场必须在150公里以内,如无高速公路连接则最远不得超过100公里。任何俱乐部不得在非省会城市设置分赛场。
注:民航机场特指能够满足60%以上俱乐部主场城市间实现直飞的机场。
凡选定主场城市不符合此标准的俱乐部,强制退出CBA联赛。
第十九条 俱乐部选定主场体育馆观众席必须在4000座(含)以上;体育馆一米照度不得低于1500-1800勒克司。从2007-2008赛季开始,比赛开始前中国篮协将指定专业公司到各俱乐部申报主场实地检测。达不到标准,强制退出CBA联赛。
2010-2011赛季,必须达到6000座(含)以上,否则退出CBA联赛。
第二十条 俱乐部必须按时提交季度财务报表、预、决算和年度审计报告。不能按期完成的,强制退出CBA联赛。具体要求:
1. 每季度结束后20天内,俱乐部必须向中国篮协提交季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所有税纳税申报表、工资月度报表(季度内每个月)的复印件。如俱乐部含若干赛事项目,还须单独对CBA项目的收支情况进行列示说明。
2. 赛季开始前30天,俱乐部向中国篮协提交本赛季预算。
3. 赛季结束后60天内,俱乐部对本赛季CBA赛事的收支情况进行决算,决算报中国篮协。
4. 赛季结束后60天内,俱乐部必须向中国篮协提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出现不良资金或来路不明资金注入、股东中存在特殊行业背景等可能会给联赛带来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强制退出CBA联赛。
第二十二条 被强制退出CBA联赛的,扣除全部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被强制退出联赛的,俱乐部必须对所属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按原合同完整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中国篮协如接到有关人员投诉该俱乐部未完整履行原合同,经调查属实,中国篮协将有权根据双方协议拍卖该俱乐部运动队,所得收入代俱乐部继续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擅自退出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在联赛进行中,擅自决定不再继续参加比赛,或俱乐部超过受理期提出退出申请,或申请退出的俱乐部未得到中国篮协的批准而退出,均为擅自退出联赛。擅自退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必须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篮协确认并宣布俱乐部擅自退出事实成立,除扣除全部保证金外,中国篮协有权根据双方协议临时接管该俱乐部,并对俱乐部和俱乐部所属球队(含青年队)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弥补由于该俱乐部擅自退出为联赛和其他俱乐部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如擅自退出俱乐部球队未能整体拍卖成功,中国篮协有权根据双方协议赋予所属球员(含青年队)以自由球员身份,国内球员进行挂牌转会,外援进行妥善安置。所得转会费用于弥补由于该俱乐部退出为联赛和其他俱乐部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如拍卖所得、转会费所得等费用不足以弥补联赛损失,中国篮协将对擅自退出的俱乐部母公司(控股方)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由于其下属俱乐部公司擅自退出联赛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章 退出后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申请退出和强制退出的俱乐部如申请继续参加中国篮协主办的联赛,如果不存在债务问题,经联赛委员会通过并报中国篮协批准后,可以参加CBA联赛下一级别的联赛。
第二十九条 擅自退出的俱乐部运动队整体拍卖成功,购买方可以以此注册成立新俱乐部,参加CBA联赛下一级别的联赛。
第三十条 被强制退出的俱乐部,如未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对所属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法定责任和义务造成纠纷的,中国篮协将拍卖该俱乐部运动队,所得收入代俱乐部继续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联赛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联赛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中国篮协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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