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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多措并举改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情况

2025-03-19 16:27 中国发展网 徐文砚 黄渌洋 薛仪菲
未成年人保护 校园安全

摘要: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水平是衡量国家社会进步和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未成年人保护议题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中国发展网  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水平是衡量国家社会进步和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未成年人保护议题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代表委员们围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网络保护、性侵害防治等关键领域积极建言献策,不仅反映了社会各界对构建更加安全、和谐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迫切需求,更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高度重视。

在这一背景下,校园作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场所,正确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明晰多方主体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纠纷案件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所占比例较高,且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民生关注的热点话题。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制定了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10年对其进行了修正,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规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校园安全事件中各方的责任分配体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责任比例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往往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内容。法院对责任性质的认定和比例划分的判决结果,常常成为当事人上诉以及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项目组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以“校园伤害”、“二审”、“侵权责任纠纷”、“最近5年”为过滤条件,筛选出23份裁判文书,并对其中的二审上诉原因进行了统计分析。分析得知,赔偿金额与责任认定存在的异议是近5年校园伤害事故二审上诉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核心争议焦点。通过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判决,结合在学校实地调研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组与崇明区教育局、上海市教委等单位的教育专家进行了权威研讨,听取多方建议,总结出了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现状、困境及对策分析。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现状与困境

第一,学校责任比例确定难。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案件与一般健康权、人身权纠纷案件存在显著差异。在一般健康权、人身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通常仅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两方。然而,根据《民法典》第1199至1201条的规定,当未成年人在学校内遭受人身伤害时,学校若未履行其教育与管理职责,也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学校的责任认定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学生的年龄有所不同。在校园人身伤害案件中,学校通常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但其教育与管理失职对伤害事故的具体影响难以直接量化,这使得学校过错程度的评估相较于直接侵权人更具挑战性。同时,鉴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均为未成年人,其责任划分还需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及认知能力等因素,这些因素同样对学校责任比例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举例而言,在校园体育运动如足球、篮球等项目中,由于其本身具有身体对抗性运动中的正常身体碰撞难以完全避免,当学生的碰撞行为属于运动项目中的合理范畴且未违反规则时,合理认定学校与学生各方的责任便成为了案件处理的难点。对此不同法院法官在裁判中便产生了不同的思路。一种思路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由学生各方共同分担损失,以体现公平性;另一种思路则是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认为学生在参与此类具有潜在风险的体育活动时已经对可能发生的伤害有所预见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因此应由受害学生自行承担损失。诸如此类的不同裁判思路在不同类型的校园伤害事故中都多有出现,进而导致了裁判标准不一、责任认定纠纷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4年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担责案件占比较2023年下降5.3%,并再一次强调“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诚然,校园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不仅涉及对具体法律原则的理解和适用,还关乎对学生权益的保护与平衡,如果一味地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给学校施加过重的责任也会对学校整体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而这最终必然也会波及到学校中每一个学生个体。

第二,赔偿金额确定难。在校园人身伤害案件中,被侵权人多为未成年人,其中不乏年幼的儿童。由于未成年人受伤后通常由父母亲自照料,因此,被侵权方常主张因照料而产生的误工费用。此外,对于伤势较重、不便前往学校学习的当事人,为避免学业受影响,其家长往往会聘请校外辅导教师进行补课,由此产生的补课费用也一并在案件中提出赔偿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家长误工费作为护理费应予以支持。然而,在多数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家长误工费往往远超法定标准,尤其是在护理期限较长或家长收入较高的情况下,全额支持误工费可能会给侵权人带来过重的赔偿负担。在项目组实地调研的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学校,校方便表示曾遇到过家长既要求赔偿误工费、又要求赔偿护理费的矛盾。因此,误工费、护理费的具体标准需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同样,补课费用由于并非是法定的常规赔偿项目,其必要性、补课时长及费用标准等均需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判定。

第三,乡村地区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薄弱问题进一步加剧了校园伤害事故争议解决难问题。许多家长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甚至存在误解。这种法律意识的缺失使得家长在孩子发生问题时,往往将责任推给学校,增加了学校的管理难度。崇明区庙镇学校就曾发生过学生在体育课上受伤的事件,一名学生在体育课热身时不慎摔倒导致左手骨折,尽管学校和老师尽到了看护责任,家长仍认为校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家长的这种“只要意外发生在学校,学校就要承担全部责任的”观念不仅增加了学校的管理难度,也容易引发家校之间的纠纷。尽管学校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进行了赔偿,但家长仍不满意,认为学校应承担更多费用。

如何破解校园伤害事故处理难题

第一,细化明确校园伤害事故责任承担规定,合理划分学校、家长及学生等主体的责任,是解决现有问题的关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新一次修正距今已有十余年,学校的教育模式已经历许多革新,乡村寄宿制学校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民法典》的颁布,相关责任承担规定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细化与明确,但仍不能全面回应乡村寄宿制学校的校园管理需求。日后亟需通过修订旧法旧规、针对特别领域出台新法新规、针对疑难的类型性责任承担纠纷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完善校园安全规范体系的构建与落实。例如,需要细化学校在寄宿生夜间生病、校园欺凌预防等方面的责任范围。

第二,统一赔偿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基础,结合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特殊性制定具体的校园伤害事故向下的各项赔偿标准,特别是补课费、疤痕修费用等校园伤害事故特有的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例如针对医疗费用而言,校园人身伤害案件中若学生面部受伤,当事人常就整容祛疤费用是否属于医疗费产生争议。对此应考虑到未成年人身体皮肤尚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若不及时祛除疤痕则会造成疤痕继续扩大,而面部明显的疤痕必然会影响未成年人今后的工作、生活,故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对于受伤学生此类整容祛疤费用的主张予以支持并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整容祛疤费用应在合理范围内,若受伤学生前往某些私立整容医院治疗,由此产生高昂的美容费用则不应全部支持,而是应当参考公立医院的相应治疗费用制定基础的赔偿标准范围并进行认定。

第三,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在校内,多方机构合作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重点宣传《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讲解,让家长了解学校和家长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划分,避免因误解而引发纠纷。在校外,通过社区宣传栏、电视节目等渠道,普及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知识,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

第四,构建针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构建多元化赔偿机制。首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在校园安全事故纠纷的解决中极为重要。在项目组开展的人物专访中,受访的四位法治副校长纷纷提出,相较于诉讼,调解的灵活性更高,且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极大地减少当事人间的对立,促进多方主体间的沟通与理解。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局长黄宗逵也提出,化解校园伤害事故纠纷,不仅要依法依规、合情合理,更要依靠各方的力量,通过公安、司法部门、当地政府的介入、调解等措施,化解矛盾纠纷。因此,调解是校园安全事故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由校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负责处理校内安全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和公正。第二,可以引入专业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如社区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为学校和家长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第三方调解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纠纷。第三,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安全纠纷处理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确保学校能够依法依规处理安全纠纷。

其次,多元化赔偿机制的构建是校园安全事故纠纷最终得到解决、责任承担最终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第一,推动学校按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鼓励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践、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根据崇明区庙镇学校法治副校长的建议,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分担风险;通过财政补贴、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推动设立学校安全综合险;增强师生和家长个体层面的保险意识,鼓励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对此,上海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副处长魏倩在与项目组的访谈中表示,通过推动保险机制的完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学校在资源方面的压力,也能为校园安全管理提供保障。第二,政府应设立专项赔偿基金,用于支持寄宿制学校处理学生安全事故;专项基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确保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学校能够有足够的资金进行赔偿。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 徐文砚 黄渌洋 薛仪菲 

责任编辑: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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