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 新矿产资源法将于明年施行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程晖
矿产资源是工业的“粮食”和“血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虽然经过1996年的实质性修改和2009年的程序性修改,但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形势的发展。实质性修改矿产资源法是众望所归,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根本需要。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包括总则,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八十条。这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采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连日来,矿业界、法律界人士对新法出台反应热烈,多方呼吁加强矿业律师队伍建设,提升矿业法律服务水平,推进矿业法治建设,助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保障增储上产。
11月16日~17日,在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主办的第三届中国矿业律师30人论坛暨新矿法学习会和非法采矿案实务培训会上,与会者一致认为,在矿法修改过程中,虽然存在着一些争议,但在矿产安全已经上升为国家安全的今天,在保障矿产资源安全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是国之大计的现实背景下,实施38年的矿产资源法得以修订通过,实为好事,今后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新矿产资源法,并研究出台更多的实施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常务副会长、自然资源部储量司原司长鞠建华表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供给安全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新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此次矿产资源法的修订中一项重大的突破是,矿区生态修复作为单独的章节进入法条中。”中国地质大学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李显冬表示。
李显冬介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战略部署,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已在2023年正式启动。“矿产资源法中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是‘嵌入型立法’,为后续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树立了典型,为立法找到了一条路。”
针对正在编纂中的生态环境法典,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在论坛上也表示,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也需要与之相呼应,以满足绿色发展的相关要求。
“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利用是核心和目标,保护是手段和路径。”胡德胜认为,保护矿产资源是为了更科学、更合理和更有效率地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不是盲目地保存矿产资源、阻碍利用矿产资源。
“新矿产资源法对过去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黄金集团资源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兼首席合规官刘凤新表示:“比如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矿业权人对于矿产资源报告负责,而勘查单位是受委托这样的一个法律关系。另外,他认为,对于违法开采了达不到矿产资源规范概念的资源,把它放到治安处罚法里做一个衔接,这样,对非法开采达不到边界品位的一些矿产资源有了规制和处罚,这样也可能避免非法采矿罪扩大化。”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周塞军在致辞中表示,新矿产资源法的施行,对于未来矿业法律服务提出挑战,也带来新的机遇,矿业法律界人士应加强学习。他期望更多的律师能够加入到矿业法治建设中来。
在专业法律人才方面,曹旭升也认为,当前,矿业法治建设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上升,矿业律师数量和质量的提升需求迫切,矿业律师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和关键,“这也正是推动更多法律人士和矿业法治复合型人才加入矿业律师队伍的契机。”
曹旭升认为,将智库思维引入矿业律师队伍建设中,是解决当前矿业律师稀缺问题,提升矿业律师涉矿问题综合解决能力的重要途径。他分析说,矿业法律事务本身复杂、综合、专业交叉,这决定着仅有法律思维解决不了矿业专业法律问题,应通过智库思维,推动矿业律师与协会、商会、学会、研究机构、地勘单位、行政机关等多方机构的互动。打破专业与行业之间的壁垒,搭建人才、机构、资源的共享平台,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协同效应。
曹旭升在专题报告中建议,整合立法、行政、纪检监察、环保督察、检察、审判、专家证人、矿业权人和矿业律师等18类矿业法治人才,构建多元律师队伍。“这种多样化的队伍可以更有效地应对矿产能源法治建设中的复杂问题。”他认为,智库思维赋能下的矿业律师队伍,应当通过民主党派、律协、行业协会、开门立法等途径和方式,主动参与立法调研、制度构建和矿政管理等事务。
第三届中国矿业律师30人论坛16日还宣布成立了矿业法治讲师团,吸收了矿政管理机关、行业协会和学会、高校、律师协会、矿业企业的专家、学者和矿业律师等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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