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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金属矿产供应风险处于高位 多位专家为《矿产资源法》修订建言

2024-09-29 16:48 中国发展网

中国发展改革报社记者 程晖

针对现行《矿产资源法》存在的不足,国家正加紧修改相关内容,以保障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一步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

比如,我国75%以上战略性金属矿产供应风险处于高位,且比例不断扩大。在全球地缘政治和市场波动背景下,供应链终端风险激增,严重影响国家资源安全。与此同时,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地区已建立战略性矿产储备机制,作为保障矿产供应安全的重要手段,我国储备机制有待完善。

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自然资源学会28日主办的第四届中国矿业法治高峰论坛上,多位专家表示,我国《矿产资源法》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由于修订任务艰巨,需打通“堵点”,解决“难点”,消除“痛点”,要通过法治思维系统解决矿产资源安全问题。

高峰论坛上,国务院原参事、原国土资源部总工程师张洪涛在发言中表示,在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大背景下,要汇聚各方面的智慧,共同研究探讨如何通过法治手段来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共同研究如何应对全球资源配置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法治的轨道上来推动矿业的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发展。中国自然资源学会副理事长封志明也表示,矿业法治创新有助于保障矿产资源安全,为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我国是矿产资源大国,也是矿业大国。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近年来,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绿色矿山建设、完善矿业权出让、规范勘查开采活动、加强矿区生态修复、非法勘查开采的法律责任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学系主任孟磊在论坛上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矿业面临着更多挑战与机遇,包括智能化、绿色化、高效化的发展趋势,以及资源枯竭和环境保护的压力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部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曹旭升表示,矿产资源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安全,需要夯实《矿产资源法》这一法治基础。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离不开实体经济的发展,实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工业原材料的供应,工业原材料源自矿产资源。

“我国矿业目前正处于需求上升、法规政策与制度调整、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相统一,以及国内需求与供给矛盾多,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外部环境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多等‘四期叠加’的特殊时期。”论坛上,中国矿业联合会有关专家表示,在这种新形势下,市县层面矿政管理及地方矿业企业如何应对复杂多变的困难和问题,实现管理科学化和高质量发展,是一篇大文章,也是一个大课题。

论坛上,参与中国工程院“矿产资源安全创新研究”课题的有关专家介绍,目前,我国战略性金属矿产需求仍处高位,供应风险高,储备机制有待完善。“特别是在矿产资源根基(找矿)上存在不少问题。”这位专家介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生态空间压缩了找矿空间,矿业权取得制度对找矿空间的遏制,矿业投资社会资金持续流出,矿产勘查资金结构性问题凸显等,应借鉴“商标注册”制度,建立实时在线的“申请在先”的矿业权取得制度。构建风险勘查市场,吸引社会资金找矿。有专家在论坛上表示,未来,大中型矿业企业自主设立资源勘探与经营管理专业公司是必然趋势。

专家们建议,《矿产资源法》修订应增加相应条款,促进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调节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在矿业市场中充分体现,保障市场主体活力和合法权益与国际市场和规则接轨。

有专家表示,《矿产资源法》修订应进一步细化对矿业用地的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矿业用地不规范问题,建立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适应的矿业用地制度。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权益,解决合理补偿问题。同时,增加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曹旭升表示,矿产资源法修订既要具有国际视野、战略眼光,又要结合我国实际,聚焦具体条款,更要坚守法治思维和矿业专业逻辑。

在28日下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主办的2024年矿业法律服务交流大会上,多位法律界专家也表示,完善矿业法律制度,创新矿业法律服务,以法治化保障矿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程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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