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完成修改 进一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摘要:这是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1996年、2009年两次修改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是统计事业和统计法治建设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付朝欢报道 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1996年、2009年两次修改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是统计事业和统计法治建设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据了解,此次统计法修改,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围绕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加强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等方面,新增加3条、修改21条。
在9月14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刘爱华介绍了统计法修改有关情况。
刘爱华表示,这次统计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决策部署,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围绕加强党的领导、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着力解决统计造假等突出问题、提高统计科学性和现代化水平,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正。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第一,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统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和要求。此次统计法修改,通过法定程序将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并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直接写入统计法,确保统计工作始终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沿着正确方向前行。
第二,进一步加强统计监督。体现党中央关于强化统计监督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将“加强统计监督”写入立法目的,并细化统计监督规定,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纳入统计监督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职能定位,为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作用,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进一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一是增加了有关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规定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二是规定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三是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四是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并且增加兜底性规定。上述修改,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规定,能够有效强化领导干部防治统计造假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
第四,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现代化水平。为体现新发展理念要求,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为发挥信息化对统计现代化的驱动作用,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为获取更加真实准确的源头数据,规定充分利用社会大数据、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上述规定有力提升我国政府统计的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总之,这次统计法修改对于完善统计制度、强化统计监督、防治统计造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刘爱华说。
责任编辑:付朝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