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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构建科学完善的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

2023-12-01 14:04 中国发展网 成静
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摘要:经过3年来的反复修改和打磨,《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于2023年10月20日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后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曹艳林

经过三年抗击新冠肺炎实践,我国对于传染病疫情,尤其是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特点、规律及有效应对措施有了更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也为制定更为科学、完善的传染病法律提供了可能。作为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经过3年来的反复修改和打磨,《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于2023年10月20日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后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在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九章80条基础上,增加了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专章,共十章115条,字数从1万3千多字增加到了2万6千多,虽然只增加了一章,内容却增加了1倍,是名副其实的大修,这也体现国家对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修订草案”具有如下特点:

提升了传染病防治法法律定位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修订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饥饿、瘟疫和战争是人类社会亘古面临的三大生存问题。人类的发展史也是一场对传染病的抗争史。不难看出,通过本次新冠疫情防控实践,国家已经把传染病防治法的定位从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提升到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这也标志着国家和社会对传染病防治重要性认识的提升与升华,也为后续国家相关的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打下了基础。

凸显传染病监测和预警的重要性

将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作为专章单列是本次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最重大的变化之一,凸显传染病监测和预警的重要性。监测和预警是传染病疫情防控,尤其是重大新发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疫情防控的第一道和第二道防线,第一道防线和第二道防线的作用没有发挥,或者没有充分发挥,就会错失疫情防控先机、良机,疫情防控就会陷入被动,由歼灭战变成阻击战,甚至变成持久战,更有甚者可能会演变成溃败战。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按照信息互通、医防融合、系统集成、分级预警的原则,构建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并用了多个条文对传染病监测和预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无疑将会大大提升我国传染病监测和预警能力。

强化传染病防控综合治理

新冠疫情防控经验告诉我们,传染病疫情防控绝不仅仅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事,也不是仅仅是医疗卫生行业的事,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面前,任何个体的力量都显得如此单薄、渺小,要有效应对传染病疫情,就得集全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力量,才能成功应对。修订草案规定传染病防治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的原则,既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也明确了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外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海关、移民管理等部门职责,还规定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体育场馆、监管场所、车站、港口、机场等重点场所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的处置要求,并就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疫情防控责任作出了规定,构建了全面、系统的传染病防治综合治理体系。

统筹疫情防控与个人权益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疫情防控与个人权益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是三选一的关系,而是三者并重的关系。修订草案强调科学精准防控,统筹疫情防控与个人权益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修订草案在多个法律条文中明确采取防控措施应当与疫情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权益、减少对生产生活影响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并加强疫情防控中的民生保障。政府应当维持社会基本运行,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医疗服务的提供,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予以特殊照顾。此外,修订草案还强化传染病防治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强调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过度收集信息;疫情防控中采用的个人电子风险提示码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以外的用途等。

尽管修订草案在总结防控新冠疫情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并将之上升为法律草案,已经就如何有效应对传染病疫情方面有许多的创新举措,亮点很多,无疑将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就传染病防治法律应对提出中国的方案打下基础,但草案在如何避免将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与一般传染病防控措施混淆,如何尽量减少疫情防控可能带来的对公民权利限制和对社会的不利影响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作者系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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