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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制定实施

2022-06-16 13:22 中国发展网 王敏 朱波

摘要:结合天津市执法实际,《清单》共列举22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讯 王敏 记者 朱波 报道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践行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实施《清单》,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助力企业渡过难关而出的实招、办的实事、拿出来的硬措施,其目的鼓励市场主体及时自天津市纠错,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让经营者感受到“执法的温度”,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结合天津市执法实际,《清单》共列举22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涵盖八个业务领域,分别是广告监管领域11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领域1项,产品质量领域1项,认证领域2项,计量领域2项、食品安全监管领域2项,商标管理领域2项,化妆品管理领域1项。

《清单》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保护、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等因素,将符合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等标准的违法行为纳入《清单》,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不纳入《清单》。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发现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兴未艾,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各类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政府部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有的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在生存发展上遇到了一定困难。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迎盛会、铸忠诚、强担当、创业绩”主题学习宣传教育实践活动,《清单》的出台正是突出了为民情怀,回应了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对减轻新冠疫情不利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出台《清单》条款解读说明,组织全系统的专题培训,并加强专项监督检查,提升执法人员准确适用《清单》条款的能力,切实做到免得准、管得住、做得好,使政策真正惠及广大市场主体。

责任编辑: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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