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经济 天津武清出台稳岗位、促就业十条措施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讯 王敏 记者赵凯华报道 记者从天津武清区宣传部获悉,为认真落实全国和天津市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稳就业、保就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引导,拓宽就业渠道,加大服务供给,全力稳定和扩大就业规模,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武清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市场主体吸纳就业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并稳定就业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户最高补贴20万元;吸纳202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稳定就业的,按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并稳定就业的,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对小微企业等符合规定的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给予相应补贴。
二、支持灵活就业
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给予最长2年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缴费标准的三分之二。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保补贴。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政府部门、镇街园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享受最长3年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服务型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给予最长3年的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的同时,每个岗位每月再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补助。全力推动政策性岗位释放,面向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增加公务员、事业编制和国有企业招聘数量;2022年90%征兵指标用于征集高校毕业生。发挥平台经济稳就业作用,拓展平台经济工作岗位,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四、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餐饮、零售、旅游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等社保费政策延至年底,并扩围至其他特困行业。
五、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阶段性降低、缓缴、返还社会保险政策。将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7月31日。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标准给予企业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90%返还。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标准定额依次扣相关税费。
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在我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100人以上企业达到8%),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贷款,并给予全额贴息(市级给予2%贴息,区财政给予剩余部分贴息)。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落户五年内的“海河英才”、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租房创办企业(个体)的,在享受市级每月1000元房租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每月500元的补贴。
七、强化就业供给对接
充分利用“武清区就业服务地图”信息化平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每周开展4场以上招聘活动;镇街园区组织开展线下招聘活动,对参会企业30家、达成意向60人以上的,区财政给予每场2万元的补贴。支持专业机构服务武清企业开展“直播带岗”活动,视活动的成效给予最高1500元补贴。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向企业输送员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企业一次性输送10人以上,稳定工作满6个月的,区财政按照每人300元标准进行补贴。
八、以职业培训提升技术技能
遴选一批设备先进、设施完善、技术领先的规模以上企业建立企业培训中心或实训基地,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在疫情期间开展技能培训的,在享受国家、市级培训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上级补贴的20%给予补贴。
九、支持就业服务载体建设
支持零工经济规范有序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镇街园区对现有零工市场进行规范和提升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申报创业孵化基地,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费补贴,被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费补贴标准上浮50%。支持具备一定资质的人力资源机构加入“武清区泛人力资源产业联盟”,对在盟机构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健全监测和保障机制
以规模以上企业和困难行业领域重点企业为重点,围绕企业用工情况进行全覆盖摸查,建立全区企业用工增减和缺工岗位数据库,定期进行分析并动态调整。对出现用工纠纷苗头的企业及时介入,第一时间予以调处解决,坚决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失业。对经营确实困难的企业,支持企业与职工就薪酬待遇、工时调整等开展集体协商,保留劳动关系。持续推进失业保险“畅通领、安全办”,推行线上登记失业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提供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等针对性服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本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