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着力解决物业服务突出问题
摘要:新《条例》聚焦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供热、消防等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讯 齐英杰 冯博 记者梁喜俊报道
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张鹤对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进行了解读。
新《条例》聚焦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供热、消防等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同时,借鉴北京、广州等地成功经验,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针对建设单位越权行使业主权利、不规范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积极承担应该保修责任,新《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从物业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新建住宅分期开发建设的,在物业服务用房尚未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临时物业服务用房。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和位置。在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督促建设单位按时完成保修。
装饰装修活动和广大业主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不规范的装饰装修行为,存在着破坏业主共有设施设备,损坏业主共用部位等隐患,或将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和生活环境,甚至还会危机房屋安全和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对此,新《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发现上述问题时,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
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在维修、养护和更新过程中,物业服务人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单位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等问题,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单位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经验收合格后,应依法依规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管理,并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及其以外的设施设备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同时承担相关费用。
新《条例》还针对关于物业管理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点问题,制定了相应的罚则。主要有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和保修职责罚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项目交接备案,信息公示,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阻挠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罚则;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拒不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拒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罚则。
责任编辑:刘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