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内部审计整改“后半篇文章”的思考
刘永明 陈宇莉 刘伟正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是被审计对象根据内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纠正错误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的全过程。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既能体现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内审监督职责,也能进一步维护内部审计的权威性。2020年总行党委下发《关于加强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银党办〔2020〕59 号)后,使得内部审计整改越来越受到重视。如何做好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提高内部审计效率,维护内部审计权威,是当前摆在基层央行内审人员面前一项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
内部审计整改的作用
内部审计整改不仅与被审计对象和内审部门有关,有的甚至与被审计对象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相关。通俗地讲,内审部门导演着整个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对象就是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角,而相关部门则是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配角。
内部审计整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进一步推进基层央行履职和廉政建设。通过内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可以维护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内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可以维护基层央行的正常运转;通过内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可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预防腐败,进一步推进基层央行履职和廉政建设。
(二)进一步达到内部审计的最终目的。内部审计整改在内部审计工作全局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内部审计最终目的是真实、合法、效益,即真实反映被审计对象情况和问题,判断其履职行为是否合法、效果如何,最终达到查错纠弊、完善管理的目的。内部审计结束后,被审计对象落实好内部审计整改决定,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就能进一步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内部审计部门指出了被审计对象的问题,也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同时对内部审计整改整个过程加强监督,既能提升内部审计成效,还能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权威性。
基层央行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基层央行内部审计实践中,受一些主观和客观上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三种类型:
(一)“蒙混过关”型。有的审计对象在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为了内部审计整改“过关”,会采取造假方案、假清单,甚至假制度等不正当手段,从形式上达到整改。这样的整改,因其更具隐蔽性,极大的增加了整改监督的工作难度。此外由于按照上级行的要求对同级监督的内部审计工作每年侧重点都不同,会造成一些部门存在“这次内部审计过关就行、下次内部审计再说”的心理。
(二)“避重就轻”型。有的审计对象内部审计整改往往停留在就问题谈问题,很少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就更加少了。尤其是涉及资金、人员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多采取重新修订制度、重学有关制度规定并承诺今后加强内部管理等措施加以整改,对已经发生的问题没有采取补救措施规避风险。避重就轻,让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很容易流于形式。
(三)“屡查屡犯"型。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由于个别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担当意识不足,充当“老好人”的思想在作祟,惩戒和处理相关责任人力度不够,导致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屡查屡犯。
综合分析以上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认识不够。有的内审人员思想认识中的畏难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重审计、轻处理”的现象;有的被审计对象仍然存在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故意拖延、蒙混过关等错误认识,或者主观上有意识地进行“选择性整改”。对涉及敏感的问题,如追回相关资金款项、纠正以前年度发生的问题等,被审计对象的态度就变得消极了。
(二)内部管理机制缺失,造成内部审计整改工作难以到位。主要是完全照套照搬上级行相关制度,或者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执行中存在无所适从或者依据不足的情况,需要通过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加以解决。
(三)内部审计整改监督合作机制不完善,致使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无法彻底的完成。目前就内审部门整改宏观建议进行研究的整改监督合作机制尚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内部审计报告中涉及体制机制性问题,以及一些宏观层面的建议,都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被审计对象无法单独完成整改。
提高基层央行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效果的相关对策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整改意识。各单位(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强化内部督促检查,支持内部审计部门行使监督职能,促进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督促被审计对象及时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对上一年度问题发现较多、风险程度较高的项目开展后续审计,持续跟进问题处理情况和整改效果,切实防范虚假整改、拖延整改、敷衍整改。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各类专项审计中,对被审计对象前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予以重点核实,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对突出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单位(部门),要深入剖析原因,实施重点监督,必要时要向本级党委会作出专题报告,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专题督查处理。
(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问题协同整改机制。充分运用内部“大监督”平台,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组织人事及其他业务部门定期沟通,一方面及时传递各自职能范围内发现的问题、线索以及整改情况,实现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另一方面就典型问题定性、检查方式方法改进等内容互通有无,提升监督效率。各业务条线检查、巡察巡视也将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纳入检查范围,通过部门协同合作,平稳推动被审计对象有序的开展整改工作,促进整改效果实现最大化。
(四)严格落实整改问责制度。可以将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检查内容。对相关问题整改责任情况纳入员工年度考核,整改不力者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对“整改工作屡推不动、前紧后松推进不力”等老大难问题,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措施处理。对“报假情况、假数据,弄虚作假整改”等严重情况,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或依纪依规立案审查调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措施。
(五)实行内部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定期公示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将被审计对象内部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定期公示,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通过内外部广泛监督,进一步提高整改信息的可信度,不断强化整改的成效。
责任编辑:程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