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即将实施
摘要:物业管理连着千家万户,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大课题。
中国发展网讯 日前从《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7月28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的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物业管理连着千家万户,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大课题。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推进,住宅小区建设进一步提速,物业服务市场进一步壮大,人民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小区物业管理中矛盾纠纷不断显现,物业管理行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迫切需要从法制上加强规范和引导。
据了解,宜春市自物业条例立法项目启动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进行了广泛的调研,详细了解宜春物业管理现状,务求突出地方特色,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总体来说,宜春的物业条例主要有四个特色。
一是构建党建引领的物业管理工作格局。鼓励和支持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党的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带头作用。
二是明确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住建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宜春实际,在条例中细化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街道、乡镇必须明确物业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承接查验等在住建部门备案后,住建部门需抄送物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便街道、乡镇在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
三是推动部门职责进小区。在征求意见中,基层普遍反映,住宅小区虽然实行居民自治,但是政府职能部门不能缺位,住宅小区不应成为部门执法的盲区。为此,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确立了物业联席会议制度,推动部门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四是确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针对宜春市有部分住宅小区难以召开业主大会,无法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缺位、人居环境不理想的现状,条例规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可以由街道、乡镇牵头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推动小区规范管理。此外,条例还注重加强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加强对居民自治的扶持和规范。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金,推动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和履职负面清单,街道、乡镇可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法决定,强化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张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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