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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深圳审结全国“个人破产”首案

2021-07-21 17:24 中国发展网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吕沁兰、记者刘宝报道     7月19日上午,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法院批准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这是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实施以来,审结的全国“个人破产”首案。

长期以来,由于只有企业破产法,我国境内的破产法律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鲁东大学教授王晓洁提交了一份《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建议》,其中提到,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后果在于,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因而,摆脱“半部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是关键拼图。

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专家认为,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是个人破产条例的核心,此次个人破产案是我国破产制度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曾介绍,符合在深居住且连续参加深圳社保满三年门槛的约有600万人,参考香港每年个人破产申请数量大约为人口的千分之一这一比例,预计每年个人破产案件约为五六千件。一开始申请人可能比较少,几年后会慢慢增加并稳定下来。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负债约75万元。由于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且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并不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文锦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文锦承诺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严格执行该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第一案是我国破产制度的标志性事件。”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徐阳光说,长期以来,我国破产相关法律只涉及企业破产内容,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具有开创意义,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自《条例》出台以来,坊间不乏讨论与担忧:如何防范恶意逃债等行为?现已存在申请人只就其主观希望免除的债务进行部分申报、不申报亲朋好友的借款;只申报特区内财产、隐瞒特区外财产;部分申请人的负债是由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引起等情况。

这些申请者均未能获得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他们侥幸经过了材料审查予以立案,还将经历破产信息公示、法官审查、管理人调查、债权人会议、免责考察等多个法律环节,并可能被追究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

曹启选表示,《条例》以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为立法目的,保护的是诚实但在生产经营、生活工作中遭遇不幸的债务人,而倡导诚信、鼓励创业创新、保护市场主体,是贯穿《条例》的一根主线,也是法院审查、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基本标准。

最终,根据申请人面谈情况及材料完备程度,深圳中院优先受理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主要为中青年人,全部有创办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历;有7名债务人仍在工作、有清偿意愿,大多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多数负债为几十万到一两百万不等,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债务规模相对较小。

具体到梁先生的个案,他被曹启选称作是“诚实而不幸”创业者的典型代表。根据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三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一家5口人,含2名在校学生),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这一重整计划较好地兼顾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社会确实需要适合创新创业的环境,让人敢于冒险,而对于冒险的后果需要有制度性的规定。深圳所形成的经验,将来可能在全国复制和推广。

先行先试意义重大  破产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支持深圳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

数据显示,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已超过600件,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债务规模较小,申请主体主要是有创办或者经营企业经历的中青年人。

“从条例制定到第一案裁定生效,这是我国破产制度的标志性事件。”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徐阳光说,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具有开创意义,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徐阳光表示,当前,温州、南京等多地都在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来自深圳的个人破产案例具有示范意义,展示了个人破产案件申请、审查、裁定的法定流程,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立法提供了经验借鉴。

破产不等于赖账。《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以梁文锦案件为例,由于他未来有可预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产、免除其债务,而是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当债务人明确缺乏或者丧失偿债能力时,法院就会倾向于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但这也并不意味着简单地免去债务。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此外,当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债务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等,只有遵守各项规定、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

法律专家建议,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间要加强协作,推动信息共享,还要细化案件受理标准,完善个人信用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个人破产程序会对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全方位的详细调查比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只会更加透明,想要借助个人破产程序转移财产逃废债是打错了算盘。”徐阳光说。

责任编辑: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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