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江经济带11省市 绿色发展专项进行支持
摘要:《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潘晓娟报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包括6个部分,共25条,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的支持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申请、资金下达及调整、监管措施作了规范。
《管理办法》明确,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对确需支持其他地区的专门作出规定。支持的建设内容包括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协同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工程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等5类项目。
《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专项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和申请程序,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责任编辑:唐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