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灵活就业人员 将能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摘要:灵活就业人员在深圳市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首先要满足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且累计缴存时间不低于36个月,且申请时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可以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息贷款利率。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吕沁兰 记者刘宝报道 近日,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实际发布《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建立起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供缴存渠道,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的全覆盖。
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回应相关群体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利益诉求,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各类就业群体的全覆盖,《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建立自愿缴存机制,明确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同时,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缴存范围之外单位的职工也可以按照《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据了解,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和收入相对不稳定,在拟订《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时充分赋予该部分群体更多的自主选择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由其在上限和下限之间自主确定。《办法》规定缴存范围之外单位的职工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规定限额内与单位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并给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一定利息补贴和税收减免。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除自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外,在制度施行两年内,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自愿缴存协议约定,并且未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的,可以按照0.5%的年利率再给予一次性利息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办理提取贷款等业务
《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其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的协议,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部分或者全部余额,用于购买住房、支付房租、偿还深圳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等。
灵活就业人员在深圳市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首先要满足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且累计缴存时间不低于36个月,且申请时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可以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息贷款利率。
责任编辑:唐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