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创新措施加强对小股东权益保护
中国改革报、中国发展网记者 田新元
由中国商业法研究会、清华大学华商研究中心及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联合主办的“公司财富法律保障论坛成立大会暨新公司法‘董监高’法律责任与公司财产权保护高峰研讨会”近日召开,与会专家从民法与刑法融合的视角提出了宝贵建议。这些建议旨在加深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法律责任的理解,以及对公司财产权的保护机制,进而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和商业法治的健康发展。
本次论坛由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彭新林主持。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甘培忠教授指出,历经四年多修订的新公司法终于在2023年底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过。这次修订影响深远,涉及新增和修改288个条文,其中122个条文有实质性改动,范围覆盖了公司设立、资本制度、治理结构及清算等多个方面。特别在公司治理领域,新法引入了关键性的创新措施,比如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增强董事会职权以及加大对董监高及控股股东责任的追究力度。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黎宏教授强调,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针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同等保护问题做出规定。修正案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包括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更多主体,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将予以追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提出,在新的公司法中,明确了董事在公司资金注入、减资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责任。他期望未来立法能进一步细化董监高的责任,使得他们在职责执行中有更清晰的指引。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应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现在大家评价新公司法可以概括为,中小股东的春天,董监高们的秋天,债权人的夏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冬天。好制度很重要,有的时候需要配套的好文化,还有好队伍和好运气。在四大因素的配套之下如果案件裁判,不管民事、刑事、行政都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道德效果、市场效果和国际效果的六大有机统一,能打造出一个各行其道,各得其所,各行其权,各尽其责,各获其利的企业家精神友好型的营商生态环境。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银行法研究中心主任管晓峰教授突出了董监高作为公司负责人而非普通员工的法律地位,并讨论了商业判断规则的重要性。他认为,商业判断的容忍边界应该由该规则来界定,而不是仅由刑法或公司法来决定。
一位参会的企业研究专家提出,权力与责任应该是对称的。如果非执行董事没有实权,那么他们也就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观点也适用于国有企业中的外部董事,其决策权通常受到限制。
公司财富法律保障论坛秘书长郑欣对公司财富法律保障论坛的未来规划和年度报告进行了介绍。他表示,论坛将围绕民营公司的财富创造与保障主题,以知名学者的支持为基础,有序开展各类活动,包括年度会议、专题研讨、市场调研等。此外,《公司财富法律保障年度报告》将深入研究影响民营企业财富创造和保障的法律因素,并寻求最优的产权法律制度安排。该报告预计将在今年年底的论坛年会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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