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法的实施推动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
摘要:“以前审理包括破坏湿地在内的环境资源案件,敲下法槌、宣告判决就是整个案件的结束。但湿地保护法出台后,不仅要有判决,判决结束后还需要依法督促违法行为人对生态损害进行恢复,如补植护绿、替代性修复等。”孙陆阳解释说。
新华社记者胡璐、石枫
2022年6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湿地保护法。作为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一年多来成效如何?
近日,记者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的湿地保护法集中采访团,来到黑龙江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地进行深入采访。
孙陆阳是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环资旅游巡回法庭负责人。她告诉记者,湿地保护法的实施有利于在环境资源方面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
“以前审理包括破坏湿地在内的环境资源案件,敲下法槌、宣告判决就是整个案件的结束。但湿地保护法出台后,不仅要有判决,判决结束后还需要依法督促违法行为人对生态损害进行恢复,如补植护绿、替代性修复等。”孙陆阳解释说。
她表示,自湿地保护法出台后,法院通过普法宣传、庭审公开等方式对一些破坏湿地案件的审判结果加大了公开警示力度,当地群众保护湿地的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可以说,“推动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
为了更好地落实湿地保护法,孙陆阳说,铁锋区法院不仅更加紧密地与林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也在探索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筛选专家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及时组织专家对生态修复的达标认定等专业问题进行科学评估,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大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兰毅辉看来,湿地保护法的实施,为基层科学有效保护湿地提供了法律遵循。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湿地保护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地方法律法规等都将跟随得到调整。”兰毅辉说,湿地保护法还更加明确了林草、农业、水利、司法等各方面的职责,有利于形成湿地保护共识和整体工作合力。
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新国村的月牙湾湿地,是哈东沿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起始点,水生物资源极为丰富。
民主镇新国村有关负责人说,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相继开展了湿地保护法“一法一例”执法检查,推动基层一线更好贯彻落实这一法律。
“这督促我们村更加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对湿地保护的要求,将保护湿地资源与发展生态旅游结合起来,真正让法律法规落地生效。”他说。
责任编辑:张晶
(原标题:“湿地保护法的实施推动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业内人士谈立法监督护航湿地保护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