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采取不同方式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
摘要:下一步,宜春财政部门将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持续加大财政投入,用足用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保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长效机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推动健康宜春建设迈上新台阶。
中国发展网讯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一道防火墙。10月24日从宜春市有关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历年来,宜春市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挤出更多财力投向包括城乡居民医保在内的民生领域,并在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方面采取不同方式予以资助。
据介绍,近年来,宜春财政部门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不断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压减“三公经费”及一般性支出,挤出更多财力投向包括城乡居民医保在内的民生领域,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逐年增长。今年,补助标准比上年人均增加30元,达到每人640元,占筹资标准的62.7%。同时,安排财政资金,资助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方式分为定额资助和全额资助。
其中,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六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两类”人员(尚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医保的14类退役士兵。以上全额资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380元)全部由财政负担,个人不缴费。
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以及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320元,个人缴费60元。
在集中征缴期内已被确定为财政资助参保对象的,个人已缴费的,按规定将应资助部分退回个人;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被确定为资助参保对象的,如未参保的,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待遇,确保其应保尽保;已参保且进入待遇享受期的,不再办理退费手续,国家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下一步,宜春财政部门将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持续加大财政投入,用足用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保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长效机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推动健康宜春建设迈上新台阶。(张亚静)
责任编辑: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