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可以成为每个人余生的新出路
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与挑战(No.3)——老龄社会 30 人论坛专题研讨会(76)在京召开
中国发展网讯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医疗技术的进步,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在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机制,往往出现监护人的选择困难、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因此,各国纷纷加强对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和实践,以满足老年人和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群的实际需求。但与此同时,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也面临挑战。那么,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发展现状怎样?如何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以更好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作出积极贡献,值得进一步关注和思考。
日前,盘古智库老龄社会研究院与老龄社会30人论坛主办专题研讨会(76),聚焦“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与挑战”,邀请到上海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和上海尽美长者服务中心理事长顾春玲,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总干事费超,从实践实务角度带来主题分享。
意定监护是指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主选择信任的个人或组织作为监护人,在将来能力不济时,按自己的意愿照管自己。
最新颁布的《民法典》新增的“意定监护”可以成为每个人余生的新出路。顾春玲表示,由于监护模式尚不成熟、老年人生活规律等原因,目前,社会组织从事监护服务仍处于探索阶段。
据顾春玲介绍,上海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下简称“尽善”)是在民政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获批成立的全国首家专业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尽善服务内容一方面是受托作为监护人,照管委托人的日常生活,选择和监督养老机构、护理机构、家政人员等;管理和保护委托人的财产;必要时为委托人选择医疗机构,确定治疗方案,办理相关手续;代理委托人进行各类民事活动,如申办证照、申领福利、进行诉讼等;委托人身后事务处理等。另一方面是受托作为监护人的监督人,假如居民已经选定尽善监护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尽善可以担任监督人,为居民提供监督服务,确保居民获得的监护始终尊重居民的意愿、保护居民的利益。
对大部分选择意定监护的老人来说,首选的监护人是身边的亲友,实在不得已才会选择机构。机构的优势,在于稳定性和专业性。比如,有的老人会选择年纪相仿的亲朋好友作为监护人,一旦监护人的健康状况不稳定,或者临时改变主意等,就会产生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问题,机构则一般不存在这个问题。
此外,作为监护人,往往要承担事关老年生活的诸多责任事项,包括选择养老院、请护工、陪同就医、手术抢救、存款领取、固定资产出售、身后丧葬、遗嘱执行等等,这些事务对缺乏相关经验的个人来说难度较大。
在实际操作中,公证处、法院、村居委或者民政部门都是天然的监督人,在费用支付等方面,监护机构也会定期形成监护报告,拷贝给相关方面。顾春玲介绍,为了进一步降低可能的风险,根据监护协议,老人和机构双方均保留随时终止服务的权利。此外,老人也可以设置第三方作为监督人,监督监护服务的执行。
对于老年群体而言,监护人责任重大、监护时间长,就像是老年人生命后期阶段的“拐杖”。“我们碰到过这样的求助:一位轻度认知症的老人求助寻找一家养老院入住。但老人孤身一人在上海,孩子都在海外。必须解决监护权和决策权问题,我们才能对接后面的服务。”费超表示。
在现实操作层面,老人健康状况突变、急需用钱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发生紧急情况,尽善会先行垫付医疗及服务费用,此后再找公证处报销。每年年底,公证处会出具一份详细的资金使用报告。”费超说。
从实践来看,不只是老人,监护机构也愿意把每一笔业务进行公证,这也是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特别是规避可能与老人近亲属产生纠纷。“虽然民法典对于签约意定监护并没有强制要求公证,但接受监督对我们来说也是一种保护,实际监护过程中走公证更有操作性。”顾春玲说。
从目前的实际案例来看,较为普遍的操作是老人把房产卖掉后,将大部分资金放入公证处进行监管,小部分自留。老人住养老院的费用、护工费、生活费,以及监护组织的服务费,由公证处审核后从监管的资金中支付,社会监护机构如有先行垫付的费用,再找公证处报销,每年年底公证处会给老人一份详细的资金使用报告。
尽管法律已经支持社会组织提供监护服务,但对其监护服务的监管尚缺乏细则。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意定监护申请人、公证处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协议,缺乏可参考的法条或标准。但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比如,机构和老人签署协议并公证时,明确监护服务和老人的财产不挂钩,以避免“以房养老”骗局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