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冬起北京市居民可自行申请暂停或恢复供热
摘要: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用户都适合暂停供热。指导意见提出,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宜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
中国发展网讯 据北京市城管委网站消息, 《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10月25日在北京市城管委网站上公布并正式实施。据了解,鉴于今年是政策出台第一年,因此在不影响供热系统运行调试的前提下,申请期限有所放宽,用户可在10月底之前提出申请。不过,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近年来,本市居民集中供热采暖用户中有暂停供热需求的越来越多。市民通过来信来访、12345热线等方式,对暂停和恢复供热的意见建议逐渐增多。但此前实施的2010年版示范文本,未明确停热范围、双方责任和停热期满延续等事宜,容易因协商不一致产生矛盾纠纷。为此,市城管委编制并正式对外公布《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暂停和恢复供热的实施范围为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的单套房屋全部区域,单套房屋内不应局部暂停或恢复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的新建房屋建筑,原则上不应办理暂停供热。
办理暂停和恢复供热,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其中,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或恢复供热确认单,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暂停供热期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用户都适合暂停供热。指导意见提出,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宜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有暂停供热需求且经供热单位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办理停热手续,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停热。不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书面告知用户原因。
责任编辑:刘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