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治原则的回归?还是历史的倒退?
摘要:当今社会与18世纪相比,我们拥有更多的事实信息,更多的科学证据,更多的人文关怀,无视这些事实和证据,做出的不利于女性生育自主权利保护的司法判决,只能说明司法机关无视科学,是一种傲慢的表现,也无疑是历史的倒退。
曹艳林
2022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优势发布了 “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多布斯案)判决书。这份紧紧围绕先例论证的判决,认定1973年最高法院赋予女性堕胎权的 “罗伊诉韦德案” 判决是错误的,堕胎权并不存在或隐含于美国宪法及修正案的条文中。因而,现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1974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罗伊诉韦德案”,确认堕胎权并非宪法权利,允许各州自行制订禁止、限制或许可堕胎的州法。
判决书一经公布,全球舆论和科学界一片哗然。与此同时,在判决书发布一天之内,美国至少14个州触发“堕胎禁令” 程序。
法治原则的回归?
目前法学界对此反应不一。有人认为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罗伊诉韦德案”,是把因50年前的最高法院的错误判决带来的“联邦可以插手管堕胎”这种本身就不存在的权力等联邦扩权行为的拨乱反正。有学者认为美国“罗伊诉韦德案”判决在方法论上存在错误。
还有人认为这份判决既没有剥夺妇女的堕胎权,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保守派的胜利,是基督教的胜利,而是迟来了半个世纪回归宪法的正本清源,是法治原则的回归。持此意见者认为美国最高法院虽然可以解释宪法,但只是解释宪法,而不是修改或扩充宪法。因此法院不能支持宪法没有规定的权利。隐性的宪法权利必须有严格的标准,而不是任何权利都能塞进去。因此,判决重申,最高法院必须防止将宪法所保护的权利与最高法院自身对美国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的看法相混淆。并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判断宪法性权利的标准不能是该权利是否重要,更不能是法官认为该权利是否重要。在美国,司法应该中立、独立,忠于宪法而不是武断地篡改宪法。并认为“罗伊诉韦德案”判决的严重错误在于以司法行使了立法的权力,因此必须被推翻。
科学界的怒斥。
对于此事,《柳叶刀》《新英格兰医学杂志》《自然》《科学》等一众顶级学术期刊均发表了评论、报道与研究文章,对美国最高法院推翻 “罗伊诉韦德案” 的判决表示反对。
针对前期的判决草案泄露内容,《柳叶刀》杂志于5月14日发布社论,称判决书草稿最令人震惊、最不合理之处,是裁决 “基于一份18世纪的文件(美国宪法),而该文件对21世纪女性的现实一无所知”。社论称全世界每年约发生1.2亿例意外怀孕。其中,3/5以堕胎告终。其中约55%是安全的,即使用医学建议的方法并由训练有素的提供者实施。同时也有约3300万妇女由于法律限制获得安全堕胎服务,而接受不安全堕胎,使她们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评论强调,法律应适应“新的和以前未预料到的挑战和困境”。
6月24日,判决书正式发布后,《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当晚在线发表全体编辑署名的社论指出,世界各地的经验表明,限制获得合法堕胎医疗服务并不会大大减少堕胎的数量,但会大大减少安全堕胎的数量,从而增加发病率和死亡率。该社论还批评判决 “让政府插足个人生活和医疗保健”,将让美国广大家庭 “健康、安全、财务和未来都处于风险之中”。
《科学》杂志5月16发表题为“法院无视科学”的社论,认为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在多布斯案中泄露的意见源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堕胎权在宪法中没有被提到,也没有植根于美国历史。但是,我们处于当今社会拥有比宪法的制定者更多的事实信息。最高法院基于证据的堕胎决定由来已久。在全体妇女健康组织诉海勒斯泰特案(2016)中,法院强调了在审查堕胎限制时考虑数据的重要性。因此,法院坚持先例并坚持宪法权利应以证据而非意识形态为指导。社论认为如“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被推翻则说明大法官们不只是漠视了几十年的先例,还将漠视堕胎对患者健康和福祉产生积极影响的充分证据,是对科学的无视。
《自然》杂志5月5日发表题为“美国最高法院对禁止堕胎危害证据的无视是错误的”社论,指出过去25年中,大约有32个其他国家扩大了堕胎的使用范围。堕胎是医疗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妇女平等参与社会很重要。数据显示,美国是所有富裕国家中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最高的国家。如果美国最高院推翻“罗伊诉韦德案”,情况将会变得更糟。
历史的倒退。
与法学界对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罗伊诉韦德案” 的判决褒贬不一不同,科学界对此持一致的反对意见。但尽管科学界竭力劝阻,还是没能阻止“罗伊诉韦德案” 的判决被推翻。
生育自由是妇女健康权、妇女人权的重要方面,这些在联合国的相关公约中已经给予了明确规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享有健康权,不应理解为身体健康的权利。健康权既包括自由,也包括权利。自由包括掌握自己健康和身体的权利,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以及不受干扰的权利,如不受酷刑,未经同意强行治疗和试验的权利。另一方面,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卫生保护制度的权利,该套制度能够为人民提供平等的机会,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平的健康。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尽管缔约国可以采取旨在规范自愿终止妊娠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得侵犯孕妇或女孩的生命权,在孕妇或女孩的生命和健康面临危险,或者足月生产会给孕妇或女孩造成巨大痛苦或折磨,尤其是怀孕由强奸或乱伦所致或胎儿不能存活的情况下,缔约国必须提供获取安全、合法和有效堕胎的途径。缔约国应消除妨碍妇女和女孩有效获得安全合法堕胎方法的现有障碍,包括个别医务工作者出于良心拒绝提供服务造成的障碍,且不应设置新的障碍。缔约国还应有效保护妇女和女孩的生命免受与不安全堕胎相关的身心健康风险。缔约国尤其应确保妇女和男子特别是女孩和男孩,有机会获得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高质量循证信息和教育,以及各种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并防止寻求堕胎的妇女和女孩遭受污名化。缔约国应确保妇女和女孩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在保密的基础上获得高质量的产前和堕胎后保健。
从上述两个联合国国际公约规定不难看出,保障女性的堕胎自主权已经是国际共识,不管某些国家有没有加入这些国际公约,对女性堕胎权的保护已经具有人类的普世价值,是健康权、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法律是国家上层建设的组成部分,但法律不是象牙塔中的学说,法律应立足时代,根植于社会现实,并对社会需求和权利诉求做出回应,作为司法机关顶端代表的美国最高法院也不能例外。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达到良法善治的法治目标。
法学和医学同为人类最古老的两门学科,尽管学科方向和研究范式各有差异,但在维护人的尊严和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与安全方面应该并无二致。在本次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妇女堕胎权判决争议中,一些法学界学者与医学界乃至科学界共识得出结论不一致,源于各自所采取的方法论的不同。法律学者更强调规范分析和逻辑思辨,而医学界在强调价值选择的同时,更强调实证与数据支撑。
诚如《柳叶刀》与《科学》社论所言,当今社会与18世纪相比,我们拥有更多的事实信息,更多的科学证据,更多的人文关怀,无视这些事实和证据,做出的不利于女性生育自主权利保护的司法判决,只能说明司法机关无视科学,是一种傲慢的表现,也无疑是历史的倒退。
(作者系中华预防医学会公共卫生管理与法治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
责任编辑: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