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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工作的政策思考

2022-03-18 15:24 中国发展网 童 珂
价格认定

摘要:高度重视和树立价格认定风险防控意识,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把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工作摆在优先位置并做出显著成绩,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行稳致远中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一道高分值的必选答题。

 

当前,进入“十四五”时期的价格认定工作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责任更加重大,使命更加光荣,任务更加艰巨,所遇到的各种挑战和考验也会越来越多。高度重视和树立价格认定风险防控意识,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把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工作摆在优先位置并做出显著成绩,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行稳致远中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一道高分值的必选答题。本文拟就做好新时代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进行初步探讨。

一、  加强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工作意义深远

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工作,泛指在价格认定工作中可以主动控制和事前化解的风险预防工作。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制定一系列措施,对风险进行事前识别、预测,并采取一定的手段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以减少损失的可能性。做好新时代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工作意义深远,必须增强其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防范化解价格认定风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价格认定工作依法承担着协助向有关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能中提供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服务的重要职责,特别是在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价格认定结论事关“罪与非罪”界限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责任重大,重于泰山。在很大程度上,国家司法机关能不能构筑起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关键取决于价格认定结论有无过硬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能不能最终成为司法裁判的采信证据。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曾经提出100-1=0的法治公式,“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同样的道理,“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由此可见,价格认定结论中出现的差错失误或瑕疵硬伤,同样会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公正裁判,不仅会损害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削弱价格认定机构长期树立起来的正面形象。这就迫切需要价格认定工作务必把风险防控放在重要位置,最大程度地避免重现“100-1=0”的风险隐患,为司法机关公正办案提供铁证打下坚实的基础,更好地实现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和追求。

二是防范化解价格认定风险是推动价格认定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义。“十四五”时期的价格认定事业要找准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不仅要在外延上抓亮点、追热点,而且更要在内涵上抓预警、防风险,只有二者同向发力,统筹兼顾,相得益彰,高质量发展才会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走出新局面。面对机构改革后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价格认定工作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在做强做优做好上破题开局,防止出现“盲目扩张、粗放发展”的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否则,有可能会把价格认定事业高质量发展引向歧途。从很大意义上说,现行价格认定工作的风险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决定着价格认定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半径和能量。任何超越风险防控约束机制的做法都可能会欲速不达,埋下隐患。应当看到,价格认定机构所追求的高质量发展的内核,必然是一种高标准、高水平、高效率、高效益的发展,而不是同时伴生着瑕疵、硬伤等风险隐患的发展。由于价格认定工作职能定位的特殊性和广泛性,决定着价格认定工作的优势地位十分明显,同时,也决定了价格认定工作的短板和不足也十分明显。在有些情况下,价格信息不对称的博弈地位,有可能使价格认定工作更容易误入风险隐患难以把控的境地。这就提示价格认定工作必须坚持不懈把风险防控当作一件大事要事抓紧抓实抓好,新时代价格认定事业高质量发展才会抢得先机,争取主动。

三是防范化解价格认定风险是规范价格认定工作的内在需要。价格认定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科学性特征,依法做到价格认定行为公正、价格认定程序公正、价格认定实体公正相统一,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同样能够拥有和最终发挥作为诉讼证据所应有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地位和作用,既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使命。这就决定了做好价格认定工作必须有一个高标准、严要求,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按照既定的工作制度、规则、程序、方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使其成为定性量纪、定罪量刑、行政处罚的铁的证据。林肯有句名言:“魔鬼”隐藏在细节中,永远不要忽视任何细节。在业务实践中,价格认定工作流程中的许多细节往往也深藏着“魔鬼”和风险,稍不留神,就可能酿成“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严重后果。比如,价格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出、受理、人员指派、实物查验或者勘验、听取意见、市场调查、分析测算及做出结论、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签发及文书制作、送达及归档等40多道环节和步骤。价格认定人员惟有始终保持“慎之又慎、如履薄冰”的职业素养和精神状态,在精进不怠中规范和做实价格认定程序,才能精准排除工作细节中的各种风险隐患,做到每一个价格认定结论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四是防范化解价格认定风险是强化价格认定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开展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涉刑事案件财物、涉税收财物价格认定以及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基本原则,也是防范化解价格认定工作出现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制度屏障。经过近四十年的探索实践,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从国家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价格认定法规、规章、规定、规则和规范,价格认定工作全面纳入了法治化、规范化、正规化的轨道,推动着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从长远看,价格认定法治建设越完善越全面,价格认定工作风险隐患的可控性、可预见性、可治理性的概率就越大,反之亦然。价格认定机构作为主要向有关国家机关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更应当责无旁贷地带头作依法行政、依法认定的表率,坚定不移地把价格认定立法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在建立完善各项法定工作程序中,精准锁定和化解价格认定风险隐患,依法为国家办案机关提供公正权威的价格认定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大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力度,关键之举是继续加快价格认定法治建设步伐,坚决堵塞价格认定程序漏洞,确保价格认定工作预期可见可控,有效防止和杜绝系统性、整体性、制度性风险隐患的发生。

五是防范化解价格认定风险是强化价格认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抓手。价格认定工作所具有的专业技能与职业操守相互交织的鲜明特征,预示着价格认定风险隐患不只是来自于业务操作失误,还会来自于道德操守失范。价格认定工作依法为国家机关履行职能提供相关依据或者证据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围猎”与反“围猎”、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自始自终都在考验着每一位价格认定人员,每一个价格认定结论。从近几年个别地方出现的一些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看,有些人出问题不是业务素质不过硬,而是理想信念丧失,“总开关”失灵,廉洁底线崩塌,利令智昏,肆意妄为,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对此,我们应当引以为戒,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在新形势下,做好价格认定工作一定要两手抓、两手硬、两个风险一起防控。要跳出就价格认定业务论价格认定业务的狭隘思维定势,更多地用政治眼光分析防范化解价格认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风险隐患,坚决把价格认定业务工作当作政治工作来做,同时,也要把政治工作当作价格认定业务工作来做,双轮驱动,同向发力,在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确保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堤坝更加坚如磐石。

二、价格认定风险隐患存在的主要形式及原因分析

正确认清价格认定风险隐患现状,剖析风险隐患背后生成的体制机制制度原因,是找准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发力点”和“落脚点”的关键所在。在现阶段,价格认定工作存在的风险隐患形式,大致可以梳理出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机构改革“阵痛”的风险。2018年2月启动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重大政治任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听从号令,服从指挥,坚决落实价格认定机构改革方案。在顾大局、识大体、守纪律的同时,价格认定工作在客观上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集中表现为基层业务骨干流失明显。一是按照理顺人员编制归属关系的改革要求,不少干了二、三十年且隶属于价格监督检查编制的价格认定人员,纷纷流向了新成立的市场监督检查部门。二是根据机构改革后发展改革委的工作需要,价格认定机构的一部分精兵强将被充实到发展改革委的内设职能科(股)室。为了缓解大幅减员带来的改革“阵痛”,有的价格认定机构只能通过临时调剂借用、接受机构改革分流的富余人员、购买劳务服务等方式,勉强维持价格认定工作正常运行。不尽快缩短和消除改革“阵痛期”,价格认定风险隐患势必上升。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价格认定机构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在全社会引起高度重视,形成广泛共识,有关决策层面短期内不可能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将各种稀缺资源向价格认定机构重点配置,最终导致价格认定工作因失去强有力的体制支撑而受到负面影响。

二是人事匹配失衡的风险。“编随事走,人随编走”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应当遵循的协调处理“人”“事”关系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县区价格认定工作中,人事脱钩、错配、失调的情况,不容忽视。据典型调查,有的地方,“人少事多”的案例可谓“登峰造极”,一个人每年承担的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案件多达二百余件。还有的地方,一个人每年除了要做好日常的价格认定工作外,还要担负起原物价局的全部相关职能。诚然,在充分肯定这些价格认定人员展现出来的政治觉悟、大局意识和奉献精神的同时,也真得为他们的付出背后捏一把汗。殊不知,一个人的时间、精力和水平都是有限的,从事如此繁多繁重的业务工作,能做到万无一失、件件过硬吗?很值得怀疑。“依法、公正、科学、效率”是价格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如果按照每一个价格认定结论书要完成40多个规定程序和步骤估算,那么,出具200个价格认定结论书,至少需要完成8000多个规定程序和步骤。这么大的业务工作量,要做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每一个动作不变形,不走样,不出差错,谈何容易。这其中可能深藏的风险隐患究竟有多大,真的难以想象和后怕。在一定意义上,“人少事多”风险起源于价格认定机构存在着较强的“大包大揽”的思维导向,没有全面准确理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真谛,做了许多市场主体可以做、能做好的事情。而绝不能简单地把主要责任归咎于上级有关决策部门不重视、不支持价格认定工作的结果。

三是立法建设滞后的风险。现阶段,价格认定系统的最大短板和最大遗憾,是没有把价格认定工作的有益探索和成熟经验,用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形式加以固定,进而从国家立法层面对价格认定工作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值得肯定的是,这些年来国家层面在推进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工作成效显著,有目共睹。特别是价格认定规定、行为规范和业务规则的颁布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价格认定程序风险,保证了价格认定工作顺利运转。与此同时,现行价格认定法制建设成果还不能适应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新形势的需要,如何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资产评估法、司法鉴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适应相衔接,在司法界还存在着一些争议。比如,部分律师对价格认定结论书不附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书的做法持有不同看法,其背后实际上是对价格认定工作的行政确认性质提出质疑。尽管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的法律效力还是予以了充分肯定和认可,但也有个别基层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把价格认定结论书与司法鉴定意见书相类比,没有支持和采信价格认定结论书的法律效力。从长远看,价格认定结论书的法律效力如果只是来自于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赋权,而没有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那么对价格认定结论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就会带来被动和风险,有可能会削弱和损伤价格认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是进入门槛降低的风险。这些年来,为了促进价格认定机构行政化发展目标,价格认定系统在工作性质、职能定位、管理模式、文书格式等许多方面,主动对标行政机关组织架构,划清与社会中介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界线。价格认定工作明确提出了按照机构实行编制管理而不是资质管理、人员实行岗位管理而不是资格管理的要求,重新强化价格认定职能的行政确认属性和特征。换句话说,所有在编在岗价格认定人员只要通过短期内部培训和现场考核合格后,就能拥有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岗位资格。这同以往国家发改委和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相比,其含金量、权威性和公信力不可同日而语。应当说,价格认定系统提出“五步走”发展目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无可厚非,但这并不等同于向行政机构转性目标看齐,就意味着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放松对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严格要求。特别是取消价格鉴证师考试制度以后,相关后续配套培训考核制度没有及时跟上来,进行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的置换替代。在一些地方,为了弥补价格认定人员“短缺”的矛盾,主动或被动降低进入门槛,新进人员经过简短培训后就开始单独从业,价格认定风险隐患难以预料。价格认定工作是知识性、专业性、技术性高度集成的特殊行业,有其内在逻辑和规律,不经过规范训练和严格考试,就匆忙上阵,其风险隐患不言而喻。况且,在证据质证制度面前,审判机关并不会因为你是“低进入门槛”的行政确认证据材料就网开一面,必须同其他“高进入门槛”的证据材料一样,平等参与法庭质证。毋庸讳言,降低“进入门槛”势必会给价格认定人员素质和价格认定采信质量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预期。

五是程序约束弱化的风险。应当看到,长期以来从国家到地方都制定出台了一大批价格认定规定制度、业务规则和操作规范,为价格认定工作依法开展和防范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保驾护航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少数基层价格认定机构却难以依照现行工作程序规定履职到位。比如,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至少指派2名符合岗位条件的价格认定人员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但有些地方连这个最起码的必备条件都难以达到。个别地方从业务受理到实物查验、市场调查、分析测算、作出结论、出具报告书等程序,往往只有1名价格认定人员全程包揽承办。需要外出查验或采价时,临时拉人凑数,或者事后找人补签,留下2人共同询价的书面痕迹。至于内部审核和集体审议程序更是形式大于内容。从一些基层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卷宗评查情况看,价格认定结论书暴露出来的许多专业性、技术性、程序性问题,并没有引发同时期复核工作业务量的明显增长。而那些侥幸没有被抽查到、至今还隐藏在深处的价格认定风险后遗症更是令人担忧。各地价格认定复核工作的成绩单虽然十分亮丽,有的地方价格认定结论复核申请率不足千分之五,变更率则更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在一定程度上,是价格认定机构在与公检法机关以及涉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信息博弈中,所占据的不对称的优势地位,有所放大和高估了价格认定工作和价格认定复核工作的话语权。对此,我们应当居安思危,切忌盲目乐观,需要辩证看待和客观评价价格认定复核成绩的含金量。否则,弱化了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应有的纠错救济功能,价格认定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可能会失守,就是对法律、对人民、对历史的不负责任。

六是内功修炼不足的风险。一方面,在信息对称、应知应会的业务领域里,个别价格认定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事业心、责任心不强的精神状态,会自觉不自觉地积累价格认定工作的风险隐患。比如在评查基层涉刑案件价格认定卷宗中,不难发现一些测算方法选用、成新率、修复费用加和法更换主配件等简单问题,屡查屡犯,习以为常,长此以往,有可能会引发从量变到质变的“灰犀牛”事件,必须引起高度警觉。另一方面,在信息不对称、超出应知应会范围内的业务领域,个别价格认定人员更是把相信依靠外聘专家,当成了迷信依赖外聘专家,在工程造价、矿业权、古玩字画、珠宝玉器、名包名表等价格认定业务领域,不学习不了解不钻研,缺乏与外聘专家沟通交流的基本常识储备,无条件把价格认定主动权和话语权交给了外聘专家,完全被外聘专家的咨询意见所左右,价格认定工作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最后一个方面,个别价格认定人员没有把职业操守和廉洁品质当成重要内功进行修炼。近十几年来,价格认定系统也出现了一些触目惊心的受贿渎职案件,有的人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最终受到了党纪国法的追究和审判。这些反腐案例警示全系统,价格认定工作同样是一个行使公权力的高危职业,如果缺少有效监督,势必会导致腐败,给党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

三、加强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工作的政策思路

综上所述,“十四五”价格认定工作要做出新成绩、再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必须尽快补齐风险防控工作这块短板,科学谋划,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精准用力,扎实做好防范和化解价格认定风险隐患治理工作。主要政策取向和实现路径是:

一是加强机构建设,确保队伍稳定。推进价格认定工作,配齐配强价格认定人员,防范化解价格认定风险隐患,必须把价格认定机构建设放在重中之重位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为此,要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经常向本部门领导主动汇报,向人大、编办、财政等部门领导专题汇报,善于运用工作成绩和典型案例,讲清楚、说明白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性质、基本职能以及在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作用,更好地引起各级有关领导对加强价格认定机构建设和配备人员编制等工作,高度关注,充分认可,形成共识。当前,尤其要抓住和用好机构改革带来的有利机遇,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领导和编办、发改委领导的汇报沟通,对机构改革预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价格认定机构和人员队伍基本稳定。在日常工作中,县区发改委领导要支持和保障价格认定工作秩序正常运转,尽可能少抽调或不抽调编制内价格认定人员到其他岗位工作,按照最低不得少于2人的法定标准配备价格认定人员。即便是从统筹做好全委工作大局需要,必须抽调编制内人员的话,发改委机关也要通过购买优质公共服务等其他方式,及时弥补价格认定人员缺口。机构稳住了,人员配齐配强了,“人少事多”矛盾解决就会水到渠成,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工作才能赢得更多的主动和空间。

二是加强依法认定,规避程序风险。从很大意义上说,依法认定就是依程序认定,价格认定工作从提出受理到出具结论书的认定程序繁琐细碎,这既是保护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规避价格认定人员法律风险的需要。只有首先实现价格认定程序公正,才能保障实现价格认定实体公正。为此,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法治理念,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价格认定工作规范发展,严格对标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操作规则,深耕不辍,精进不怠,全力种好价格认定业务“责任田”。特别是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作为“主体龙头”业务,程序严谨,责任重大,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每一个规定动作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精准到位。绝不能“罗卜快了不洗泥”,马虎敷衍,心存侥幸,随意减化、压缩工作环节和步骤,影响价格认定结论合法公正。否则,其严重后果不仅会妨碍国家机关公正办案,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关价格认定人员还会受到失职、渎职等刑事责任追究。从改革方向看,价格认定工作需要从“运动员”为主向“裁判员”为主转变。积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依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鼓励支持符合进入条件的市场经济主体依法有序参与一部分价格认定业务,既可以有效缓解价格认定工作“人少事多”的困惑和压力,又能够有效转移和化解价格认定人员难以规避的法律风险隐患。双向发力,优势互补,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工作必将走上一条康庄大道。

三是加强闭环防控,抓好责任落实。价格认定工作环节多,流程长,必须拧紧责任链条,按照清单化、闭环式管理思路,抓紧抓实价格认定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反馈等全流程风险防控工作。首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把绷紧风险防控这根弦贯穿于价格认定工作全过程。其次,要全面排查和筛选价格认定工作风险点,从提出受理到最终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或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价格认定主办和协办人员、价格认定机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要找准所对应的风险点,细化落实责任分工。再次,全面落实价格认定结论内部审核和集体审议制度,凡是触及定罪量刑案值红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在签发前必须进行“回头看”,并且留有会议记录痕迹。价格认定人员偏少的机构,可以请求上级价格认定机构指派其他业务骨干和专家库专家会诊把关。此外,要扎实做好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卷宗异地交叉评查考核工作。切实把随机抽卷评查与重点抽卷评查结合起来,对一些人少事多或业务素质薄弱的地方,要重点查、经常查、年年查,避免这些地方被随机抽查所遗漏,这样做,既可以找出风险隐患,帮助督促整改,同时,也能更好地对各地的价格认定卷宗质量有一个全面客观正确的评价。最后,要加快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打造现代化、高效化、精准化的价格认定风险防控体系的推进步伐,建立完善价格认定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反馈、整改等闭环数字化管控平台,不断提高价格认定风险隐患“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的治理质量和效率。

四是加强本领锤炼,勇于担当作为。要大兴学习培训之风,建立完善线上线下培训制度,在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的同时,认真学习价格认定理论和业务知识,熟悉掌握价格认定规定规范规则,消化吸收《价格认定工作手册》等有关教材、工具书基本内容,努力锻造适应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素质。要大兴岗位练兵之风,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深入先进单位开展现场观摩、业务交流、案例研讨等实践活动,借鉴经验,拉高标杆,找准差距,明确方向,精准用力,补齐自身短板,提高本领能力。要大兴传帮带之风。为了解决不少县区基层价格认定业务骨干“青黄不接”的断层问题,十分需要把“传帮带”工作当成一件大事急事来办。“传帮带”工作做好了,新进人员接住接稳了“老认定”传来的“接力棒”,价格认定事业才会薪火相传,后继有人。要大兴考证激励之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树立正确导向,鼓励和激励更多的价格认定人员提升自已,增强本领,特别是新进价格认定人员要尽可能多地倒逼自已参加国家资格证书考试,或相关职业能力水平测试,拥有国家等级的各种资格证书越多,意味着应对价格认定风险隐患的专业能力就越强。要大兴担当实干之风。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大力营造“比担当、比能力、比实干、比贡献”的健康氛围,正确把握防范化解风险与勇于担当作为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加强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工作中,更好地放开手脚干事业,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五是加强协同联动,培育制衡力量。针对价格认定工作所涉及的专业知识之多、业务范围之广、复杂难度之深、潜在风险隐患之大的特点,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不断深化开放办认定的工作思路,积极与市场主体良性互动,密切合作,补齐价格认定机构业务本领不足的短板,最大限度地发挥外聘专家团队在重点难题、关键环节上攻坚克难、闯关夺隘、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当务之急,要把进一步建好、用好、管好省级价格认定专家库,当作加强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抓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专家库内的专业门类要尽可能扩大,专家人员要大幅度增加,每一个专业门类的专家人数至少要达到6人,所需专家可以在省内外聘请,专家库资源向省辖市县区价格认定机构开放共享。这样做,可以有效避免专家库专家被基层价格认定工作提前“顶格使用”以后,省级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可能陷入没有专家可用,只能被动出具维持原价格认定结论或复核决定结论证明函的程序风险。很显然,如果同一门类专家足够多,就可以形成用专家约束专家的制衡机制,用有效竞争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垄断局面,价格认定工作就不会被“迷信专家”“依赖专家”的不对称风险隐患牵着鼻子走。从长远看,完善制度、协同联动、加快培育、规范推进专家制衡专家的风险化解机制,必将成为价格认定工作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守底线的重要环节。

六是加强廉洁自律,夯实反腐底线。深化价格认定工作风险防控工作,必须做到廉洁风险与业务风险两项防控工作一起抓,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首先,要牢固树立廉洁从业、强化操守、反腐拒变永远在价格认定工作路上的思想观念,深入开展廉政教育,自觉提高廉洁意识,打好思想“防疫针”。紧密结合全国价格认定机构现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极个别价格认定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在全系统大张旗鼓地开展反腐败警示教育,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其次,要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价格认定工作以及价格认定人员廉洁纪律相关规定,坚决把价格认定公权力关进越扎越紧的制度笼子。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让不能腐的制度规定能够全面覆盖和定点清除价格认定工作潜在的风险隐患。再次,要重视和加强对所有外聘专家的廉政监督工作,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按照现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外聘专家接受价格认定机构授权或委托,协助价格认定工作,实际上就等同于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监督对象。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涉案标的价值认定远远超出了价格认定人员的认知范围,外聘专家往往享有和垄断着绝对的话语权,如果放松廉洁自律要求,很可能会出现“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的风险隐患。因此,把好外聘专家的道德操守进入门槛,同步跟踪、反馈、评估其协助价格认定工作的廉洁纪律表现,同样是完善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作者单位: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

责任编辑: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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