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如何有法可遵?陈永亮委员建议完善相关制度
摘要:城市更新项目牵涉专业众多,规划方案推进和审批过程中困难重重,在历史建筑保护方式、容积率转移和奖励等方面存在各部门意见难以统筹协调的问题。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缪晓琴上海报道 去年,上海首次通过地方立法对上海城市更新进行全门类统一,将历史上的广义城市更新、狭义城市更新等各种规则予以融合。践行“人民城市”的重要理念,上海不断深入实践城市更新工作,通过“市区联动、政企合作”等模式,有序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建设。
经过对《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的深入解读和初步实践,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金外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永亮建议,今后可以从三方面进一步完善条例,以加强政府监管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让市场主体在参与城市更新工作时有法可遵、有理可依、有的放矢。
目前,由上海市规资局编制的城市更新指引尚未出台,当市场主体需要推动城市更新建设项目立项,对于项目是否能够归类为城市更新等问题往往不能获得有效答复。
怎样化解“立项难”?陈永亮认为,应尽快明确项目立项路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多个部门,明确近年城市更新总体目标、主要任务、重点范围,详细罗列实施策略、更新方式、保障机制,形成指导性意见。同时,各区也要尽快出台行动计划,对零星项目的立项方式也需要尽快明确。
城市更新项目牵涉专业众多,规划方案推进和审批过程中困难重重,在历史建筑保护方式、容积率转移和奖励等方面存在各部门意见难以统筹协调的问题。
针对“审批难”,陈永亮提出,由统筹主体负责编制的更新方案包括规划实施方案、项目组合开发方案、土地供应方案、资金统筹方案、运营方案等多种内容,在项目方案审批上需经过各个不同职能部门的意见征询和审批。
受条件所限,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间距、市政配套、消防、抗震等方面难以遵循现行规范。而对建筑消防、抗震等限制较严苛的专业,则亟需一并制定相应的差异化标准和规范。
为疏通“建设难”瓶颈,陈永亮建议,尽快研究出台一系列城市更新专有建设规范,作为条例的“补充说明书”,包括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城市更新风貌保护实施细则、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实施细则等。同时,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实施细则中,应对城市更新项目建筑间距、退让、消防、抗震等方面予以详细规定,允许在不恶化现有建筑状态的情况下进行项目建设和验收。
责任编辑:刘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