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用好价格认定工作的优势地位
摘要:推动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正确认识价格认定机构的优势地位及其背后逻辑所释放出来的信仰信念、精神力量、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在巩固和用好优势地位中,不断提升价格认定工作的治理效能。
童珂
所谓优势地位,泛指较为有利的形势或环境,在某些方面明显胜过对方,折射出的是一种较强的竞争力、话语权和主导权。推动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正确认识价格认定机构的优势地位及其背后逻辑所释放出来的信仰信念、精神力量、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在巩固和用好优势地位中,不断提升价格认定工作的治理效能。这是价格认定系统增强自信心、肩负新使命、开启新征程的关键支撑。本文拟就现阶段价格认定机构优势地位的主要表现、存在问题和改进思路进行探讨。
一、 价格认定工作优势地位的主要表现
价格认定工作的优势地位、优势功能、优势作用,来自于三十多年来的风雨兼程和砥砺前行的淬炼锻造,是价格认定系统参与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实践的最大底气和坚实根基。集中体现为:
一是政治优势。长期以来,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开展涉纪检监察案件、涉刑事案件、涉税收事务价格认定和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是协助党和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政治职能的重要延伸和组成部分,事关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观的全面彰显,事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目标的最终实现。价格认定机构所拥有的这种政治优势地位,决定着价格认定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能够更好地从思想认识上把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起来。事实上,价格认定机构自上级编制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就深刻意识到把加强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寓于价格认定业务工作全过程的极端重要性。各级价格认定机构都建有基层党支部组织,共产党员在业务骨干中占据多数,是价格认定工作的“中流砥柱”。通过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矢志不渝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定信仰信念信心,充分发挥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共产党员“讲政治、讲大局、讲担当、讲实干、讲廉洁、讲奉献”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将政治优势转化为推进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动能。这是价格认定事业攻坚克难、发展壮大的最重要法宝。
二是组织优势。当前,价格认定机构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治理结构,具有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左右协同、推进高效、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组织优势。一方面,国家价格认定机构承担着对地方价格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政策支持、技术保障和制度完善的职责。另一方面,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所属价格认定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提供必要保障。此外,价格认定系统内部包括省际之间、省辖市县区之间都建有各种显形或隐形类型的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沟通协调联动机制,比如有些地方探索建立了省际一体化价格认定合作机制,制定了“省际飞地”价格认定合作框架协议等。这些纵横交贯、网络通达、全面覆盖、协同高效的组织优势,极大地强化了价格认定工作的系统集成和资源整合,有力地提升了价格认定服务的治理效能。这些年来,价格认定系统在协助国家办案机关开展扫黑除恶、打击电信诈骗等专项斗争中,充分发挥价格认定系统的组织优势,相互支持,相互配合,高质量地完成了许多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疑难复杂的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工作。很显然,强大的组织优势能够汇聚起全系统的智慧和力量,确保价格认定工作在有限的时空条件下,披荆斩棘,闯关夺隘,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三是制度优势。长期以来,从国家到地方相继出台和实施了一大批价格认定政策法规、行为规范、技术规则,将价格认定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打造出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制度优势,提高了价格认定工作的制度预期及其治理效能。比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明确提出了价格认定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从国家层面推进价格认定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成果。与此相应,地方价格认定机构在探索和推进价格认定法治化建设中,也积累了丰富经验,作出了重要贡献,绝大多数省份都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名义制定出台了涉案财产价格认定条例或办法,为地方价格认定工作依法开展保驾护航。正是由于有了地方人大条例、省政府规章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度优势作为后盾和依据,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在各项工作开展中,争取到了有利的博弈权和话语权。
四是品牌优势。价格认定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也是不断积累良好口碑、扩大影响力、提升公信力和竞争力的嬗变过程。这种品牌优势集中表现为:首先,价格认定质量过硬,程序规范,结论可靠,遵照“依法、公正、科学、效率”原则出具的每一个价格认定结论,成为定性量纪、定罪量刑、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和关键证据。特别是建立健全价格认定复核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各种风险隐患,确保了价格认定公正权威。其次,价格认定公信力强,在长期协助办案的过程中,价格认定机构临危受命,冲锋在前,敢打硬仗,能打胜仗,深受有关国家办案机关的肯定、信任和好评。至今,价格认定机构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仍然占据着主导权、主渠道、主阵地的优势地位。再次,价格认定队伍完善,两支队伍精诚合作,相得益彰,同向发力。其中第一支队伍是现行体制内的价格认定从业人员,主要负责做好常规性价格认定各项工作。第二支队伍是从各行各业聘用的优秀专业人才,所组成的价格认定专家库专家,重点为解决价格认定工作中的专业难题提供技术支撑。价格认定机构的品牌优势有目共睹,熠熠生辉,必将给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的核心竞争力。
五是补位优势。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价格认定机构属于“国家队”,必须责无旁贷代表党和人民群众依法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向全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价格认定公共服务产品,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一支不可惑缺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属于“市场队”,这些年来参与价格评估业务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市场机制在价格评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愈发显现。但是,市场也不是万能的,也会出现“失灵”,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仍然有许多短板和漏洞需要弥补。在经济利益目标的驱动下,社会中介机构有可能会首先考虑规避成本收益风险,主动放弃社会公众需要的一些价格评估服务,不愿做,做不好,做不了。而价格认定机构必须坚决把政治目标放在第一位,坚守还法律公正、还人民公道、还历史真相的初心使命,挺身而出,扛起责任,主动补位。这种补位优势是其他力量无法比拟、取代不了的,价格认定机构在危急关头始终是党和人民群众最值得信赖、最能够依靠、最可以放心的一支重要队伍。
六是赋能优势。机构改革给价格认定工作提供了强大的赋能空间,依托发展改革委平台的赋能授权优势,价格认定工作能够拥有更多的能量和能力,在对外沟通、寻求支持、协调联动、打开局面中,更容易把握先机,赢得主动。在深度融合发展改革委“一盘棋”格局中,价格认定机构的业务职能需要赋能,相机做出必要的调整和优化,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分担和承接委机关转移出来的部分业务工作,推进融合赋能造就价格认定事业做大做强的新机遇和新优势。为了进一步适应委机关赋能的新需求和新任务,提高价格认定工作数字赋能水平至关重要。这几年来,各级价格认定机构的数字化赋能工作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全国价格系统一体化业务平台的开通运行,有力地推动了价格认定工作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转型发展。赋能优势展示出的各种数字化应用场景、工作效率和发展潜力,必将有效缓解或解决基层价格认定机构“人少事多”的困惑和难题,大大增强做好价格认定工作的信心和定力。数字赋能优势用足用好了,其他赋能授权才会更好地落到实处,成为激活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二、谨防误读价格认定工作优势地位的思维陷阱
应当肯定,从总体上看,价格认定工作的优势地位和积极作用,在大多数地方得到了传承、弘扬和彰显。但是,在有些地方、有些工作中,也存在着一定的误读现象,需要引起重视和警觉。集中表现为:
其一,价值目标陷阱。价格认定工作的价值逻辑来自于全社会的肯定和认同状态,是价值感和存在感的交互呈现。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观点误将价值感、存在感机械式地推演为“多多益善,越多越好”。似乎价格认定工作无论份内份外,干得越多,成绩越大,越容易得到上级领导的表扬和肯定,在机构改革中处于有利地位的机会就越大。这种朴素的积极作为的实干逻辑,本身应当给予充分肯定。但是,这是以一定的约束条件为前提的。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认定的大环境下,价格认定工作应当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绝不能放开手脚“大包大揽”“跑马圈地”,否则,很可能会做出许多“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的事情。把自已该干的事情干好,而不是替别人做嫁衣,这应该是当下价格认定机构干好本职工作的应有态度和价值导向。
其二,本位独尊陷阱。依法履职尽职,做好本位工作,实现公平正义,是价格认定工作的归宿本源。但是,面对社会中介机构进入涉案财物价格认定领域的竞争压力和发展趋势,价格认定系统内的有些观点却不够淡定和冷静,误以为1997年计办808号文件、2000年国清3号文件早就规定了涉刑事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属于价格认定机构的业务领地,其他市场主体贸然染指进入是一件不合情理、不够礼貌、坏了规矩的事情。事实上,这些年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资产评估法、司法鉴定条例等法规,都为社会中介机构进入涉刑事财物价格评估领域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价格认定机构一家独大、一统天下的垄断局面,只会割据市场,阻碍竞争,不利于为国家办案机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产品。相反,价格认定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携手合作,优势互补,打破零和,实现共赢,价格认定事业必将走上大道,行稳致远。
其三,融合障碍陷阱。通常机构改革对不同资源整合的预期目标是化学反应,而不是物理反应。两种反应方式带来了两种不同的融合方式和融合结果。有些价格认定机构并入发展改革委以后,至今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化学反应式的融合,精神面貌、思维方式、业务职能、干事作风仍然停留在融合前的状态之中,主动融合、深度融合、全面融合还远没有到位。价格认定工作与发展改革委工作始终处于两张皮的隔绝之中,难以充分利用委机关所拥有的强大资源优势地位,助推价格认定事业加快发展。在物理反应式的融合陷阱里,价格认定工作势必会遭遇冷落和寂寞,游走在被边缘化的境地里,长期与委机关的中心工作相脱节,发挥不了应该发挥的积极作用,就不可能在全委上下有声音、有形象、有地位。只有尽快从被动融合、消极融合中走出来,走向真正的主动融合、有机融合,价格认定工作才能汲取到更多的资源、机会和动力。
其四,制度瓶颈陷阱。当前,国家层面价格认定立法工作推进不力,价格认定法规资源明显短缺,是影响价格认定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最大瓶颈和短板。应当看到,这些年来国家层面出台的相关规定、政策、办法文件为数不少,对促进价格认定工作依法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制度优势不可谓不明显。但是,由于法律位阶低,话语权不大,价格认定工作的一些做法,很容易在系统外引起质疑和争议。况且,没有国家上位法的支撑依据,地方价格认定机构在机构转性和机构改革中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加强价格认定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能满足于日常业务规则和行为规范内容的加加减减和修修补补,而应当在做好顶层设计工作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否则,长此以往,突破不了现行立法工作既有成绩的“天花板”,价格认定事业发展就打不开上升空间,站上更高的发展平台,真正掌握价格认定工作的话语权和主导权。
其五,守摊躺赢陷阱。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固步自封是价格认定工作的大敌。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在解决了“吃饭”生存问题以后,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开始下降,刻苦学习、钻研业务、参加考证、自我加压、提升素质的浓厚氛围明显淡化。还有的人误以为机构改革以后,进了大机关、背靠发改委这棵大树好乘凉,价格认定机构就等于锁进了宝险箱,可以高枕无忧、安然入睡了。有一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作祟。只要不给发改委添麻烦、捅漏子,即使没有增光添彩,也算是最大的成绩。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常规性的、完全可以自已解决的价格认定问题,也让价格认定专家库专家代劳。对自已认知外的价格认定业务,不愿学,不钻研,不明白,更是理直气壮地推给外聘专家办理。这种思维定势和路径依赖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连根拔除,必将会损害价格认定生态系统环境,阻碍价格认定事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和用好价格认定工作优势地位的政策思路
认清优势,巩固优势,弘扬优势,用好优势,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凝聚力量,是进一步开创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出发点、切入点和用力点。其对策方向和实现路径是:
——提高政治站位,永葆政治本色。价格认定工作要坚定不移把党的政治建设、政治标准、政治要求、政治纪律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深融到价格认定业务建设的方方面面。从来就没有脱离政治的业务,也没有脱离业务的政治,犹如一枚硬币的两个侧面,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也是价格认定工作统一体的两个侧面,绝不能把政治与业务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否则,必然要出问题,吃大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善于运用政治眼光观察分析价格认定工作问题,把价格认定工作当成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来做,也要把价格认定工作当成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来做。从本质上看,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出具的每一个价格认定结论,都是在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国家机关办案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满足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更好地实现对美好生活目标的向往。很显然,价格认定工作背后更多体现的是践行党的政治立场和永葆为民情怀的政治本色。无论何时何地,只要始终坚持把价格认定业务工作当成群众工作、社会工作、政治工作来做,价格认定事业发展就一定会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深切关怀和大力支持,迸发出旺盛的活力和强劲的动力。
——推进顶层设计,夯实法治根基。目前,价格认定工作发展正处于“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的最关键时刻,尽快补上国家层面立法建设这块短板,是全国价格认定系统翘首企盼的最大一件事,也是巩固和壮大价格认定工作优势地位的根本举措。不可否认,开展价格认定立法工作,充满挑战,困难重重,会受到各方面的阻力和压力。但只要这是党和人民所需要的工作,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更好实现,事关价格认定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就应当要有一种“越是艰险越向前、不破楼兰誓不还”的啃硬骨头精神,集中系统内外的全部智慧和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尽锐出战,攻坚克难,就一定能做到“有志者事竟成”。诚然,作为顶层立法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出现,其立法指导思想都应当突出时代性、开放性、包容性、公正性的鲜明特征,绝不能把部门垄断、排挤竞争、割据市场等内容裹藏其中。同时,要坚决把价格认定工作主导权、监管权、裁判权掌控在自已手中,把参与权、选择权、竞争权交给市场,确保价格认定工作有序放开、规范运行。顶层设计立法工作必须与时俱进,顺势而为,才有可能得到各方面的理解、妥协和支持。顶层设计需要进入快车道,立法规划图和施工图要抓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系统上下等不及、也拖不起了。
——做强做优主业,彰显公正权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形势下,依法做强做优涉纪检监察、涉刑事、涉税收事务价格认定和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是巩固和提高价格认定工作优势地位的关键抓手和重要标志。为此:一要始终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全面做到价格认定行为公正、认定程序公正、认定实体公正,确保价格认定结论成为协助有关国家机关履行职能的采信依据或证据。二要坚持不懈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不断做好风险隐患防范规避工作。加强和改进业务培训和日常交流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涉案卷宗评查交流工作,持续加快推进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步伐。三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参与价格认定工作的合作方式,建设好、使用好、管理好价格认定专家库,最大限度地激活和用好市场评估力量,推动优势互补,实现合作共赢。做强做优价格认定业务工作,努力把每一个价格认定结论打造成“铁证”,让广大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应有的公平正义。
——深融中心大局,当好参谋助手。价格认定工作要开创新局面、站上新平台、树立新形象,除了立足岗位、精耕细作、埋头苦干之外,还要紧紧围绕委机关的中心工作,同频共振、深度互动、全面融合,积极当好参谋助手,找准和锚定价格认定职能对标服务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突破点。据此,价格认定系统应当提升站位,拓宽视野,胸怀大局,多关心、多学习、多了解国家、区域以及本省市的经济发展思路与经济发展战略,善于从宏观思维和战略高度上正确捕捉和把握价格认定工作推进的新机遇、新风口、新赛道。那种两眼只盯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就价格认定论价格认定,陶醉于自我封闭的内循环日子,而不去参与党委政府和委机关中心工作的“大循环”,价格认定工作的站位就不会高,格局就不会大,后劲就不会足。只有与委机关的大战略、大思路、大政策、大项目、大投资、大环境,同呼吸、心连心、共命运,做出成绩,价格认定工作才会在“大循环”“双循环”中赢得更多的机会和空间。在调解价格争议纠纷、制定政府补偿标准、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平安产业园区、降低投资项目落地实施成本、化解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方面,价格认定工作大有可为,大有作为。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为委机关和投资商排忧解难,价格认定工作就一定会得到委领导的认同、重视和支持,进一步打开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
——锤炼本领能力,建设过硬队伍。“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打铁必须自身硬”。价格认定工作要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有更大担当作为,就必须真刀真枪锤炼本领能力,多措并举加强队伍建设,努力与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相适应、相衔接、相匹配。一是提高政治本领,加强政治历练,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加强业务建设,提升线上线下业务培训含金量,重视做好价格认定一体化业务平台知识的学习和运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对基层价格认定工作的层级指导,搞好“传帮带”,接好“接力棒”,确保价格认定事业薪火相传,后继有人。三是提升执行效能,深化作风建设,严守纪律规矩,增强责任担当,激发干事激情,提供优质服务,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四是强化正向激励,加快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激励机制,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年轻同志有施展抱负的内生动力和成长舞台,以吸引更多的有志青年愿意在投身价格认定事业中实现人生梦想。
——加大廉政建设,筑牢反腐防线。驰而不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价格认定工作的路上。价格认定结论事关“罪与非罪”的判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事关国家税收征缴比例的科学确定,事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合理制定,事关人民群众权益的合法维护,这就决定着价格认定人员履行职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必须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切实做到: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不断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二是全面覆盖,闭环监管,大力构建廉政建设防控体系,推进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对价格认定专家库专家也要提出廉政要求,双轮驱动,双向发力。三是建立制度,完善机制,推动价格认定机构廉政建设走深走实,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价格认定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廉政建设出现问题的价格认定机构,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只有用铁的信仰、铁的本领、铁的纪律、铁的作风武装起来的价格认定队伍,才能在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上,挑起更重的担子,展示更大的作为,做出更大的成绩。
(作者单位: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
责任编辑: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