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参民”学校 促进教育资源均衡发展
摘要: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维护教育公平性和公益性,让人民群众享受更优质教育资源,切实减轻家庭的教育负担,缓解教育焦虑。总体要求是:一方面,指导各地以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为抓手,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另一方面,推动理顺现有“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
近年来,部分公办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缓解了部分地方教育资源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是,随着社会对教育公平价值的要求和教育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公参民”学校的问题不断显现。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是维护国家教育体系统一性、规范性的重要举措。
据介绍,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维护教育公平性和公益性,让人民群众享受更优质教育资源,切实减轻家庭的教育负担,缓解教育焦虑。总体要求是:一方面,指导各地以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为抓手,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另一方面,推动理顺现有“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
该负责人表示,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价值取向上,着力体现三个方面:一是致力于维护教育公平公正,通过理清公办民办界限,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公办民办协同发展的教育格局,坚决维护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二是致力于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既推动公办学校集中精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又引导民办学校立足多样化、特色化的发展定位,将提升质量放在首位,有利于提供公平而优质、均衡而多样、全面而特色的义务教育。三是致力于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依法依规推进,确保工作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根据《通知》,“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责任编辑:陈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