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在产权日到来之际,几十家影视传媒单位和许多艺人近日发表联署倡议书,呼吁国家对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同时呼吁短视频平台清理未经授权的内容。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劳动成果,就是保护创新创造,其意义毋庸赘述;倡议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合规管理、清理侵权内容,也是天经地义。然而倡议书一经发布,还是引起了些许争议。有争议也正常,其一,毕竟当下长、短视频平台壁垒分明,“说者无心”难免“听者有意”,“项庄舞剑”安知不是“意在沛公”?其二,保护知识产权毕竟也不是一句空泛的口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未经授权”是否就一定等于“侵权”?人民日报评论部公众号的评论一语中的:“一刀切的描述,只会引发‘保护资本利益远重于维护创作环境’的用户认知。
“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为厘清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提供了根本遵循。即便仅从“激励创新”方面来讲,“保护知识产权”依然要谨防过度,过度的保护会导致知识产权的垄断,从而阻碍创新。牛顿有名言:“如果说我看得比别人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试想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一旦出现居于垄断地位的巨人,并且不允许任何人站在他的肩膀上,那么也就意味着科学技术不可能再出现新的高度。
当下互联网平台上存在的“短视频”侵权现象,确实值得重视,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管,进一步压实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运营企业的主体责任。但同时,各方也要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谨防“一刀切”式的简单思维;尤其要着力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完善,比如当下短视频平台经常出现的对于他人原创作品进行“剪辑”“编辑”的“二次创作”,究竟哪些属于侵权、哪些又属于“合理引用”“适当引用”,都有待法律的进一步明晰。从更高一层的意义来说,不论是互联网平台还是个人,都需要进一步树立“多赢”理念,把公共利益摆在首位,不要让知识产权保护异化为地盘之争、行业之争。
就在10天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仅判决被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成立,而对于原告关于侵犯复制权、改编权以及汇编权的主张则判决不成立。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在于,知识产权的边界最终要由法律来划定,而法律不仅应该是刚性的,更应该是理性的。(翟春阳)
责任编辑:杨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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