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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湖北省鹤峰县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成功

2021-04-19 15:04 中国发展网 中国发展网

中国发展网讯 4月15日,湖北省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与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这是湖北省鹤峰县办理的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今年以来,恩施州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2020年9月30日,该公司在运营中操作不当,致使垃圾渗滤液外溢、泄漏进入外环境,造成溇水河鸡公洞河段水质变黑、水体污染。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该公司为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负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鉴定评估报告。该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将鉴定评估报告上报州生态环境局,该州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单位与该公司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磋商,达成一致、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协议,该公司将赔偿生态损害资金201271元。该州生态环境局将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将牢记教训,自觉履行协议,同时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履行好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此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鹤峰县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实现了“零”的突破;对于指导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引导社会公众和企业树牢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保障美丽鹤峰建设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廖亮 向申荣   谢承珂)

责任编辑:唐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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