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摘要:《条例》共6章40条。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政府要与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依法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公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结果,对严重劳动违法用人单位,将其纳入劳动关系预警名单。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冯博 记者梁喜俊报道 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实施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包铁强出席会议并发言。
包铁强表示,《条例》已于今年3月30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实践中“监督职责不明”“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监督协作没有依据”等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工会的组织优势和队伍优势,履行工会组织“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劳动纠纷,保障法律的监督行为,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助于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条例》共6章40条。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政府要与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依法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公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结果,对严重劳动违法用人单位,将其纳入劳动关系预警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将4月定为《条例》宣传月,通过开辟宣传专栏、印制单行本、将《条例》纳入“八五”普法规划等形式,在全区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在《条例》正式实施后,自治区总工会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部署和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