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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沙洋:男子非法捕鱼获刑 自购鱼苗放生补过

2021-03-19 17:33 中国发展网 中国发展网

摘要:为查明被告人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对环境造成的损害,2020年5月,沙洋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荆门市水产发展中心进行评估。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发展网讯 “禁渔期电捕鱼是违法犯罪行为,我一定深刻汲取本次教训,认真反思,遵纪守法,自觉保护生态环境!”3月17日,因非法捕鱼获罪的周某在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沙洋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的监督下,将自行购买的成鱼22.4千克、幼鱼6980尾在马良镇汉江河段进行放流,并表示真心悔过。

2019年10月25日,周某在汉江沙洋段水域全面禁捕的情况下,到马良镇汉江河段实施电捕鱼,被民警现场查获,并查扣电捕鱼设备一套及各类渔获物共5.6千克。(案发后已被民警放生至汉江河流中)。

为查明被告人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对环境造成的损害,2020年5月,沙洋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荆门市水产发展中心进行评估。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7月3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被告人周某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破坏,判令被告人周某从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购买成鱼22.4千克、幼鱼6980尾在马良镇汉江河段放流,以恢复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破坏。

“惩戒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本意。”沙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袁君表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不能止步于刑事制裁,还必须督促犯罪人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实现司法对环境资源的有效保护。(廖亮  王紫优)

责任编辑:刘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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