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诚信而不幸”的人提供基本保护
摘要:个人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以最常见的破产清算为例,债务人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财产以外,要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要经过3年考察期才能免除剩余债务。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揭牌,标志着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在深圳并行。深圳市司法局/供图
吕沁兰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 刘宝
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深圳市委副书记、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陈如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共同为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揭牌。这标志着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在深圳并行,深圳成为破产制度综合试点的第一块试验田。
完善破产体系,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
事实上,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开始施行,但在个人破产问题的处理上,一直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因此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
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施行和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成立,一方面能够加强府院联动、部门协同,提高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顺利落地实施;另一方面,对破产行政事务进行专业化、集约化管理,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专业支持和协助,对于激发经济活力,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市委常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田夫表示,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实施以及首个破产管理机构的成立,是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法治事件。新机构承载新使命,新征程呼唤新担当,破产事务管理署要强化使命责任意识,以法治城市示范为己任,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认真履行好法定职责,推动破产办理体系完善,助力一流营商环境建立。
当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世界银行亦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深圳先行一步,于2020年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率先补足了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建立起“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其中组建“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是一大亮点。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主要负责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
严格监督追责,建立制度保障
“《个人破产条例》在限制个人滥用法律方面做了比较完整的制度安排。”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盛旺认为,个人破产保护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人,而不是那些自身有偿债能力却耍尽各种手段的“老赖”。盛旺介绍说,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申请个人破产保护的债务人,必须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相比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程序,个人破产对个人财产情况的调查严格了许多,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提出前两年内,无偿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给直系亲属清偿债务等行为,都将被裁定为无效。“这都是为了避免有人利用破产制度来实现恶意逃债。”盛旺表示。
据了解,个人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以最常见的破产清算为例,债务人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财产以外,要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要经过3年考察期才能免除剩余债务。
考察期内,债务人的行为将受到严格的限制。《个人破产条例》结合深圳的生活成本,将豁免财产的上限定为20万元。度过3年考察期后,破产人也并非就能高枕无忧。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破产人如有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行为,法院任何时候都能撤销对其债务豁免的裁定。
对债务人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保护也是惩戒。比如,破产人3年内不得进行高消费,不能担任公司高管,也不能随意离开居住地,借款超过1000元须主动告知破产情况。
“这些限制会给个人带来种种不利影响。除非是迫不得已,申请个人破产是非常不划算的。”盛旺认为,“这也意味着,除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破产人所有的财产和收入都要用来还债。只有主动移交财产,遵守所有权利限制,且未出现藏匿财产等行为的破产人,才能免除剩余债务。恶意逃避债务的人,不仅不能得到保护,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