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立社区矫正联合检查机制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沈阳市司法局会同市检察院建立了社区矫正联合检查工作机制。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 1月22日,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完善社区矫正执法和监督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沈阳市司法局会同市检察院建立了社区矫正联合检查工作机制。
建立领导机制。沈阳市司法局会同市检察院成立由市司法局副局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任组长的沈阳市社区矫正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联合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区、县(市)社区矫正联合检查工作。各区、县(市)司法局、检察院比照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市社区矫正联合检查领导小组要求开展工作。
创新检查模式。一是各区、县(市)司法局、检察院共同构建内外联动的社区矫正联合检查模式,充分实现力量整合。二是在各区、县(市)司法局、检察院联合检查中均实行专人专岗负责制,便于联合检查工作中的沟通协调。三是各区、县(市)司法局、检察院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配合和情况通报,对每月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变动、漏管脱管等数据信息进行通报核对,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明确检查内容。为确保检查工作有的放矢,把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请销假情况,解除社区矫正环节,“三类犯罪”社区矫正对象及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等10项问题列为检查重点内容。
完善检查方法。 一是各区、县(市)联合检查组,按照市联合检查领导小组确定的交叉分组情况,对指定地区的社区矫正执法及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进行检查。二是各区、县(市)联合检查组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社区矫正执法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现场办公、召开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方式及时解决。三是在每轮联合检查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各区联合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联合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是联合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联合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发现在联合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流于形式的单位予以通报。(王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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