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戴口罩遭人殴打致重伤二级、九级伤残,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摘要:经司法鉴定,他的伤情被评定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
红星新闻消息,湖南衡阳祁东县“男子疫情期间因戴口罩被人打骨折”案自去年10月二审开庭后,近日有了新进展。1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该案被害人熊小军处获悉,经司法鉴定,他的伤情被评定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
经司法鉴定,熊小军伤情被评定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受访者供图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1月30日,在祁东县一家烟酒摊,男子周某华见到熊小军戴着口罩,多次无故上前阻止、撕扯其口罩,并将熊小军左手臂打伤致骨折;同年6月10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周某华有期徒刑8个月,认定周某华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赔偿情节,可从轻处罚。
彼时,熊小军被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熊小军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祁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周某华有期徒刑8个月后,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周某华在疫情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有关犯罪,应从重处罚。
熊小军本人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也称,遭周某华无故殴打致骨折后,他的左手至今无法正常活动,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对此前“轻伤一级”的司法鉴定结论,他表示不予认可,并向相关部门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庭审公开网获悉,2020年10月13日,衡阳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害人熊小军提供了后续治疗情况,其两次在医院检查,证明手臂神经受损,伤情鉴定有可能不只是轻伤一级,可能构成重伤。
衡阳中院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图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诉人在庭审中指出,被告人周某华在疫情期间、在被害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殴打被害人,当时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但现在被害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材料,证明他的后续治疗情况不是特别理想,有可能伤及了神经和血管,引发了并发症,很有可能是重伤,有必要进一步确定是轻伤还是重伤,“对周某华8个月的量刑,属于明显不当,请求法院予以改判。”
2021年1月11日,熊小军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他收到了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显示,去年11月,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委托了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熊小军的伤情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熊小军本次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
此外,红星新闻记者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20年10月1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裁定书》,该院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祁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熊小军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目前,该案重审尚未开庭,“新的伤情鉴定出来了,我被周某华殴打致重伤二级、九级伤残,根据法律规定,原审认定周某华寻衅滋事罪、判刑8个月过轻了,我希望法院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周某华的刑事责任,还我一个公道。”
责任编辑: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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