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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困难老年人补贴新制度

2021-01-10 19:00 大众网 齐静
山东民政 老年人权益

摘要:根据《通知》,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分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两部分,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为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政策宣传不到位、申办手续繁琐、补贴发放不及时等问题,优化审批发放流程,方便群众办事,近日,山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明确补贴对象和标准,并优化审批发放流程、规范资金发放和管理。《通知》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分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两部分,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同时,山东省持续优化审批发放流程。《通知》明确,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老年人不再需要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直接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审批权限由县级下放到乡镇,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

《通知》还对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进行了规范。其中,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人员退出低保后,其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与低保金同步停发。规范发放标识,将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分别标注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在尊重老年人意愿基础上,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可由县级统筹使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等服务。

据了解,为更好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权益,山东省已经将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历史数据导入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精准发放,切实解决应发未发、应停未停、重复发放、漏发错发等问题。同时,不断加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的宣传,发放政策“明白纸”,提高政策知晓度。

来源:大众网

责任编辑:郭丁源

(原标题:山东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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