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断外国不当“次级制裁”,保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1月9日,商务部公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立余表示,《办法》第二条明确界定了适用范围,即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限制中国企业与第三国企业正常经贸活动的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情形。这种情形,通常称之为“次级制裁”。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王晓涛报道 经国务院批准,1月9日,商务部公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立余表示,《办法》第二条明确界定了适用范围,即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限制中国企业与第三国企业正常经贸活动的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情形。这种情形,通常称之为“次级制裁”。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表示,制定公布《办法》,主要是为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出台《办法》是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长期以来,有国家推行单边主义,除禁止本国人与有关国家间的经济往来外,还胁迫其他国家企业和个人停止与有关国家的经贸活动。这些行为违反了主权平等等国际法原则,阻碍了国际贸易和资本跨国流动,破坏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
中国政府一贯反对单边主义。不当域外适用的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对中国企业的正常经贸交往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出台了本《办法》。
出台《办法》借鉴了国外立法经验。上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通过一系列决议,要求废除对他国企业和个人强加的具有域外效力的单方面法律和措施。有关国家(地区)先后出台相关立法,拒绝承认这些外国法律和措施的域外效力,保护本国(地区)的正常国际经贸活动。我们在制定出台《办法》的过程中,充分参考借鉴了有关国家(地区)的做法。
“阻断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并非中国独有。”韩立余说,欧盟、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阻断立法。例如,欧盟(欧共体)于1996年制定了《抵制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效果及行动条例》,并于2018年更新修订。
出台《办法》不影响中方承担的国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涉及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的,不适用本《办法》。中国政府一贯信守国际义务,将一如既往地认真履行相关国际条约。
据了解,《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一是及时报告。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即禁止或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开展正常经贸及相关活动的,应在30日内报告。
二是评估确认。关于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工作机制将结合各种因素,进行评估确认。
三是发布禁令。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工作机制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禁令。
四是司法救济。因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遭受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国内法院起诉,要求予以赔偿。
五是处罚制度。对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和不遵守禁令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办法》为企业捍卫正当合法权益提供了救济途径。韩立余说,《办法》规定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遇到禁止或限制其与第三国正常经贸活动的不当域外适用时的报告制度,同时规定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多种救济渠道。
韩立余称,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遵守禁令等,否则将会受到相应处罚。同时,针对实践中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禁令可能存在特殊困难或面临特殊情形的,《办法》也规定了豁免制度,以保障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