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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人员五年内不得当锁匠,广西南宁拟明确“从业禁止”期限

2020-06-19 00:43 南国早报
广西南宁 刑法 开锁业

摘要:南宁市人大法制委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6月18日,《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南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二次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抬高开锁业从业门槛,不再对有案底的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设定“一刀切”的禁止期限。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该条款的规定曾引起激烈讨论,有意见认为,该条款是否限制了就业权、减损了公民权利,需审慎考虑。也有意见认为,对有前科的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设置门槛,目的是更好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可以过滤掉许多潜在的危险,且刑期执行期满后一段时间,仍然可以从事该行业。

南宁市人大法制委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开锁业是技术性比较强的行业,锁具跟老百姓的生活都有着紧密的联系,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是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对开锁业从业人员的从业限制应当从严掌握。但对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从业限制,应当根据该职业的特点要求等具体情况设定,不应概而言之。

目前公布的二审稿,删去了“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的规定。

责任编辑:宋璟

(原标题:刑满人员五年内不得当锁匠,广西南宁拟明确“从业禁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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