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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吴亦凡名誉权案一审胜诉!法院:网友恶意侮辱判赔10万元

2020-06-10 22:43 封面新闻
吴亦凡 名誉权

摘要:6月10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陈某某和王某刊登致歉声明,并合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因认为网络用户陈某某在“全民直播”连麦以及微博发文中对其进行侮辱、诽谤,网络用户王某通过微博对直播内容进行文字传播,知名艺人吴亦凡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某某、王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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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陈某某和王某刊登致歉声明,并合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原告吴亦凡诉称,2017年12月16日,其发现被告王某在微博账号中发布了文章,并在文中公然散播“流量小鲜肉吴亦凡约粉还假装谈恋爱”等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的内容。经查,上述侮辱、诽谤内容源于陈某某在“全民直播”平台上的所谓“爆料”。

吴亦凡表示,根据公证取证录像显示,涉案直播内容观看人数为578.2万,影响极其严重、恶劣。而王某未向原告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故意转发陈某某上述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论,构成共同侵权。

微梦公司系向陈某某、王某提供网络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二被告的涉案微博账号具有管理权限及管理职责,故起诉要求微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微博,陈某某、王某向吴亦凡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7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众人物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众的特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影响力,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言谈举止、行为事迹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利面前,公众人物相应的人格权受到限制。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应依法受到保护。

陈某某在直播连麦中发布的关于吴亦凡的评论内容用语粗鄙,并引她人言论自证,但均为单方口头陈述,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意在对吴亦凡名誉进行恶意贬损、侮辱。

当日直播观看人数达578.2万,引发了诸多第三方账号转播以及大量网友关于原告的不当误解,侵害了吴亦凡名誉权。吴亦凡有权要求陈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陈某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8万元;王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万元。

责任编辑:宋璟

(原标题:艺人吴亦凡名誉权案一审胜诉 法院:网友恶意侮辱判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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