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暂停口罩等6类防疫物资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摘要:此前,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委连续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和《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要求全国规范防疫物资出口秩序。
澎湃新闻记者 韩声江
5月1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浙江义乌市商务局获悉,从5月10日起,全国范围将暂停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医用物资和非医用口罩。
上述消息来自义乌市商务局于5月9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关于出口防疫物资的热点问题解答》,义乌市商务局特别提醒,禁止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仅限于医用口罩等“5+1类防疫物资”,并不是所有防疫物资都不能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所谓“市场采购贸易”,是一种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简单来说,“市场采购贸易”主要针对专业市场内“单小、货杂、品种多”的无票出口贸易,具有通关快、便利化、免征增值税等特点。
浙江义乌是全国最早试点“市场采购贸易”的地区。2018年,商务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将试点推广至浙江、福建、湖南、广东、四川等地区的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高桥大市场、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成都国际商贸城。
澎湃新闻了解到,义乌市于5月9日同时下发了《关于暂停市场采购出口特定防疫物资的通告》,提醒义乌市对外贸易经营主体,从2020年5月1日起,对伪报、瞒报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上述“5+1类防疫物资”的,一经查获,从严处罚。
义乌市商务局表示,“5+1类防疫物资”虽不能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但仍然可以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
上述措施的政策背景是,近期,海关总署公布大量不合格防疫物资产品出口的案例。如5月9日海关总署公布全国海关近期查发出口防疫物资质量安全不合格批次清单,涉及不合格口罩总量达186余万个,并点名16家出口企业和与其相关的生产企业。
海关总署称,在全球疫情持续蔓延的特殊时期,为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海关总署全面加强出口防疫物资质量监管,严格规范出口秩序。对于在出口环节查获的霉变、残损、受污、超出保质期以及经实验室检测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的防疫物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将采取下调信用评级、提高查验比例、依法暂停或取消有关资格资质、曝光违法违规信息等多种惩戒措施,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此前,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委连续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和《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要求全国规范防疫物资出口秩序。
义乌市商务局提醒称,如果5类医疗物资产品按中国质量标准出口,需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在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动态更新);如按国外质量标准出口,生产企业应为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的企业(即“商务部白名单企业”)。两类情况报关时均需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如果非医用口罩按中国质量标准出口,需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之内(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如按国外质量标准出口,生产企业应为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的企业(即“商务部白名单企业”)。两类情况报关时均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
责任编辑:吕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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