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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红线划定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迎新规

2020-05-11 11:37 经济参考报
商业银行 互联网贷款

摘要:此外,《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进行名单制管理,同时开展事前准入审批,并根据其层级和类别确定审批权限。不过,虽然《办法》要求施行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但并未要求合作机构准入统一由总行进行审批。鲁政委指出,审批权限的相应下放,将能够更好地灵活操作,促进银行和各类机构开展合作,推动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将迎来新规。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互联网贷款的额度及流向、风险体系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和要求。业内指出,《办法》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在强化风险管理的同时,也作出了一定灵活的政策安排,有助于从根本上助力互联网贷款业务长期健康发展。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而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

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明确了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根据《办法》,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不过,《办法》并未对个人经营贷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设置相应的额度上限。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指出,对个人经营贷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灵活设限,体现了政策对于小微企业的呵护。

同时,《办法》延续了此前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自主风控、立足本地与严控流向的要求。其中在贷款流向方面,《办法》要求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在立足本地的要求方面,《办法》并未“一刀切”,而提出地方法人银行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网点的银行等将豁免这一限制。

此外,《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进行名单制管理,同时开展事前准入审批,并根据其层级和类别确定审批权限。不过,虽然《办法》要求施行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但并未要求合作机构准入统一由总行进行审批。鲁政委指出,审批权限的相应下放,将能够更好地灵活操作,促进银行和各类机构开展合作,推动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指出,《办法》充分肯定了互联网贷款普惠金融特性,在强化风险管理的同时,对用于跨区展业、贷款合作等规定也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加快产品助创新,鼓励主流银行扩大在线信贷业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

责任编辑:吕娅丹

(原标题:监管红线划定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迎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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