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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净月高新区分局查处秸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05-08 14:36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违法行为

摘要:本案历时3年,经历了接案初期确定执法主体、商标权属异议裁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初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等环节,最后重启执法调查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016年9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净月高新区分局接到北京冠星科技开发研究所投诉,反映秸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春农业博览园承办的“中国国际秸秆产业博览会”上使用“秸秆文化节”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当事人位于北京市,分局就案件管辖权与北京市原工商局协商,并最后商定由分局管辖此案。

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对“秸秆文化节”商标权属提出异议,2017年1月9日原工商总局商评委正式受理,案件依法中止。同年6月20日,商评委作出裁决,维持了北京冠星科技开发研究所“秸秆文化节”注册商标权。7月7日,分局向当事人邮寄《询问通知书》,当事人答复称对商评委裁决不服,并于2017年7月1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4日,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初审、终审后,北京冠星科技开发研究所向分局申请启动对当事人侵权行为的查处。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秸秆文化节”注册商标举办展会活动,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侵权行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本案历时3年,经历了接案初期确定执法主体、商标权属异议裁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初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等环节,最后重启执法调查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刘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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