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环境违法奖励举报不可少
摘要:出台奖励制度,不只是物质奖励,还包含精神奖励。奖励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并不完全在于奖金多少,而是通过制定有关奖励制度法规,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肯定和鼓励,让举报人实至名归,举报行为更加名正言顺。
申国华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2020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2020年年底前,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在日常生活中,从污水直接排放到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现象不仅分布广,而且隐蔽性强,仅靠职能部门单独作战,很多环境违法线索都难以及时发现,更谈不上严格执法。而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与之作斗争,往往能有效弥补这些短板,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近年来,国家对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派出多个督导组、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和暗访,督促环境执法检查整改和落实,收到了良好效果。但少数地方由于各种原因,对环境问题不是积极作为,而是采取“不作为”“慢作为”甚至是“硬抵抗”“软抵抗”的办法。面对相关部门检查后依法下达的整改通知,有的单位却依然我行我素;有的地方小煤窑、炼铁厂违规生产,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检查人员前脚刚走,后脚机器即开始运转,好像什么事情都没发生过一样;还有的通过地下管道等方式偷偷排污,利用晚上非法转移倾倒工业废渣。
日积月累,由量变到质变,环境污染越来越重,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甚至到了谈“污”色变的地步。
预防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与之作斗争。但由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非常复杂,既可能与当地领导干部有关,也可能与当地国内生产总值有关,或者还有其他因素,如果仅仅从一般性号召上动员广大群众,缺少必要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恐怕难以奏效。而依法依规出台相关举报奖励制度,或许能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出台奖励制度,不只是物质奖励,还包含精神奖励。奖励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并不完全在于奖金多少,而是通过制定有关奖励制度法规,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肯定和鼓励,让举报人实至名归,举报行为更加名正言顺。
如此以来,既有助于维护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正义性,又能进一步增强举报人的荣誉感,激发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减轻甚至打消其思想顾虑。
毕竟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时候可能会面临很多风险。由于一些环境违法行为与当地领导干部所谓的政绩紧密相联,且不说相关企业老板,个别当地领导干部可能都不会容忍举报人,所以,举报人面临的风险可能无处不在,也可能是多方面的。比如:个别企业老板为了一时经济利益铤而走险,举报人就可能面临自身安全风险;还有的可能遭受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政治荣誉受损、工作受挫等。
事实证明,规避风险、解决问题,唯有依靠健全完善法规制度才最持久,也最容易让人信服。
惩治环境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制度不可少。只有健全完善相关奖励制度,才能减轻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思想顾虑,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有助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动员更多群众参与进来,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藏身,为及时有效查处夯实基础。
(作者单位:河南省纪委监委)
责任编辑: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