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山法院首次下达律师调查令
摘要: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英山法院在受理一起返还财产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根据上面规定,经审查决定,指定刘思翼、李力两名律师到英山县公安局收集、调查证据材料。
中国发展网 4月23日,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徐斌向刘思翼、李力两名律师下达律师调查令,该令是英山法院首次向律师下达的调查令。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英山法院在受理一起返还财产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根据上面规定,经审查决定,指定刘思翼、李力两名律师到英山县公安局收集、调查证据材料。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实施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持律师调查令的律师收集、调查证据材料。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履行的单位和公职人员,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也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调查令的有限期限为5天。(廖亮 童曙明)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