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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养女案”当事女孩律师:即便有亲密关系,也难证明性行为是自愿

2020-04-16 16:06 中国新闻网
性侵养女案 未成年人保护

摘要:对于该案近来被曝光的“亲密”聊天记录等,吕孝权回应:“即便有证据表明两人此前有亲密关系,也不能认定李星星的性行为是出于自愿。”

中新网北京4月16日电(杨雨奇) 连日来,“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案持续引发社会关注。记者从当事女孩李星星(化名)的代理律师吕孝权处得知,吕孝权15日已抵达南京准备与李星星母女首次会面。

对于该案近来被曝光的“亲密”聊天记录等,吕孝权回应:“即便有证据表明两人此前有亲密关系,也不能认定李星星的性行为是出于自愿。”

美籍高管被指性侵养女

“四年里长期被控制和性侵”

这起备受关注的“高管性侵养女”案始于2015年,那一年,李星星14岁,鲍某明43岁。年龄相差29岁的两个人,因为“收养”认识。

据媒体报道,2015年,李星星的母亲周娟(化名)因为迷信,想为李星星寻找养父母“冲灾”,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有“收养”意愿的鲍某明。

鲍某明的个人条件较为优越——出生于知识分子家庭,国内某知名大学硕士毕业后赴美留学,先后取得中美两国律师执业资格。在取得美国国籍并回国后,他到一家上市公司任高管。

不过,被“收养”后,李星星并没有因为鲍某明良好的经济状况而过上理想的生活,反而一步步坠入了深渊。她曾向媒体讲述,鲍某明在成为其“养父”后,于2015年12月31日晚,在天津老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此后3年时间里,鲍某明都对她进行着长期地控制和性侵。李星星也因为身心的巨大压力,多次企图自杀未遂。

15日,记者对话了李星星的代理律师吕孝权,以求对该案了解更多细节和进展。

对话李星星的代理律师——

“自愿”与否是本案本源问题

连日来,舆论聚焦之下,这起案件中越来越多的细节被报道出来。

鲍某明一方向媒体提供两人的亲密聊天记录。此外,李星星也向媒体表示,自己多次遭到鲍某明恐吓威胁……

中新网:目前你跟李星星母女见面了吗?

吕孝权:15号我已经到了南京,但还没见到李星星母女,正在约定见面的时间。接下来会在南京对案件开展的调查工作,暂时不便向外透露。

中新网:据你了解,李星星目前状态如何?

吕孝权:因为遭受侵害,李星星患上了重度抑郁、重度焦虑和重度创伤后应激障碍。身心受创严重,精神状况堪忧。但她没有住院,因为最近需要在南京这边处理一些事情。

中新网:李星星表示曾多次被鲍某明恐吓威胁,说出实情将被报复,你知晓此事吗?

吕孝权:这个事情我们目前没有充分详实的证据,如果李星星说的是真的,那么这将更有助于办案机关对本案的定性。

中新网:近来鲍某明拿出了与李星星的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此前存在亲密关系。

吕孝权:鲍某明单方面提供的聊天记录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必须要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基本要求,比如证据要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他提供的聊天记录,其实和李星星指控他强奸犯罪的问题没有直接关联。

对于真实性,李星星也否认了自己在聊天中说过这些话。因为鲍某明知道李星星QQ账号和密码,所以李星星说鲍某明是自己登录后“自说自话”,那这样看来,这些聊天记录是否具备证据的法律效力,还需要办案机关进一步甄别。

即便退一万步讲,这些聊天记录都是真的,而且能作为证据使用,那也只能从表面上说明,李星星和他存在一定的亲密关系。但在性行为发生的时候,李星星是不是自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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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芝罘公安微博截图

为何立案难?

何以被撤案?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2019年4月,李星星曾就自己被性侵一事在当地报警,但最终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案件。4年里,李星星曾多次在烟台、天津等地报警,其中2次被立案,1次因“证据不足”被撤案。

近期,事件被媒体曝光后,4月11日,烟台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已组成工作专班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与此同时,鲍某明此前任职的两家公司,也对其作出解聘处理。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表示将对案件进行督导。

点击进入下一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截图

中新网:李星星曾多次报案未果,中间发生了什么?

吕孝权:李星星报案的次数,我觉得可能3次都不止。我们此前也和她沟通过,想去以前报过案的派出所了解情况,但是她说已经不记得具体是在哪个派出所报案了,也不记得对接的警察是谁。至于那次报案有没有立案也不清楚,后续自然也就不了了之。

但是对李星星之前提到过的作案地点和报案点,我们后面都会再去进行核实调查。

中新网:现在大家都很疑惑李星星的母亲,在这4年里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吕孝权:是的,现在舆情都在质疑李星星的母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陪伴角色缺位,但就我已经掌握的情况来看,这是没有事实证据支持的,我们也不宜妄加猜测。

退一步讲,即使有证据证明其母未尽到相应保护职责,甚至涉及其他问题,也不应当影响李星星对犯罪嫌疑人鲍某明的性侵指控,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点击进入下一页资料图:某大学开设性健康教育课,受到学生欢迎。钟欣 摄(图文无关)

“养父”关系如何判定?

双方性行为建立在“自愿”基础上?

对于“养父”的身份,鲍某明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予以否认,并认为和李星星之间存在亲密的暧昧关系,因此双方发生性行为,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

中新网:“养父女”关系的认定,对案件走向有什么影响?

吕孝权:从现在看来,李星星这一方提出的是双方为“养父女”关系,但鲍某明坚决否认。这个问题的事实定性,还是取决于警方的调查结果。但目前从我们掌握的信息来看,鲍某明与李星星之间应属事实监护关系,按照最高法等四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鲍某明应认定属于对李星星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在2015年的时候,无论他们之间是“收养”、“抱养”还是“送养”,作为李星星法定监护人的周娟,把孩子交给鲍某明,那么周娟和鲍某明之间事实上就是监护委托关系,对李星星来说,鲍某明和她就是监护关系。

在此基础上,根据上述法律意见,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很明显,鲍某明没有负起责任来,反而是利用这些关系,对李星星造成性侵害。而鲍某明极力否认“养父女”关系,其实就是想强调他和李星星之间是“你情我愿”,不属于强奸。但即使两人间存在恋人似的亲密聊天,也应当认为是鲍某明滥用其监护人地位,利用其特殊职责便利,对李星星进行情感诱导和精神控制的结果。

中新网:从法律上讲,如何判断李星星在性行为发生时是否是自愿?

吕孝权:案发过程中,违背被害人的内心真实意愿是判断强奸罪的关键要件,更是本案应当重点关注的本源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案发时被害人年满14周岁,那么就要通过证据,综合分析未成年少女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自愿”。

在我看来,受害者在性行为发生时是否是“自愿”,主要考虑被害人的认知能力、反抗能力、以及被害人未作明确反抗的客观原因。本案中,现在还没有证据说明李星星是自愿的,即使表面上有证据证明两人有亲密关系,我们也应该综合考虑:在鲍某明的诱导威胁之下,包括带孩子看色情影片等行为中,李星星的自愿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还是表面上的自愿?

无论本案有多么复杂,一个无可辩争的事实是,案发时李星星是未成年人,是一个受害者。这个结论,相信任何人都不会提出质疑。(完)

责任编辑:刘维

(原标题:“性侵养女案”当事女孩律师:即便有亲密关系,也难证明性行为是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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