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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短期带动作用明显 针对不同人群分类施策

2020-04-09 14:02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记者荆文娜报道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居民纷纷减少外出,文旅及餐饮等行业消费受到较大冲击,为此,江西发布了《关于打好“组合拳”提振旅游消费的通知》,不仅在二季度试行周末2.5天弹性休息,并实行景区门票优惠,而且在全省推出“爱江西·健康游”电子消费券,鼓励各级工会组织、金融机构、旅游企业发行“江西风景独好”文旅消费卡,为持卡人提供便捷、优惠服务。

通过发放消费券等方式刺激消费的做法并非江西独一份,自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个部门在3月中旬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以来,各地陆续行动起来,积极应对疫情对消费造成的负面影响。

消费券应针对不同人群精准发放

3月份以来,多地出台发放消费券政策。在浙江,各级文旅部门将推出总价达10亿元的文旅消费券;在四川,支持各地通过推出文旅消费券、惠民卡等措施,释放消费潜力;在南京,总额度为3.18亿元的消费券主要包括餐饮、体育、图书、乡村旅游等领域,惠及包括困难群众在内的广大民众;在宁波,以企业联合或独立发放消费券、代金券、优惠券等让利模式,向消费者让利约200亿元;在广州,统筹安排3亿元财政资金用于促进文旅产业复苏……

“疫情当前,对经济、就业、收入产生较大冲击,发放消费券不仅可以刺激消费、保障居民生活,也是缓解中小微企业生存压力的一个较为有效的救助办法。这一方面可以稳定基本民生,保证人民生活的基本水平;另一方面可以稳定中小微企业的收入端,避免连环倒闭,为未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储存实力。此外,这一做法还可以稳定经济复苏预期,实现以基本消费拉动厂商经济循环。”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王强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一波又一波的消费福利来袭,是不是每个人都会被“红包”砸中呢?王强认为,对于消费券适合在哪些地区哪些行业哪些人群中发放,应区别对待。促进消费不应局限于消费券,也可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进行。“根据历史经验和经济学原理,消费券发放对象首先应以低收入群体为主。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可根据税务系统的纳税记录,对于没有达到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点的居民家庭(包括受到疫情冲击,临时性失业和工资减损的中等收入家庭),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刺激消费,而非消费券。”王强解释,此类消费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最高,拉动消费的边际效率也最高,对于民生和中小微企业救助这两大目标的收效也最为显著。因此他建议,刺激消费应按照各地最低收入标准进行对应的现金发放,维持低收入群体现金流不断裂和保有基本消费能力。

王强认为,虽然现金的发放方式争议较大,操作也有一定难度,甚至有现金被“窖藏”的风险,但这是化解后期消费券的使用、流转和企业收取后相关难题的最直接解决方案。“即便是发放消费券,也有可能存在被低价变卖为现金的情况,因此,精准发放才是关键。”

另外,王强表示,对中等收入人群,可采取发放“消费券+抵扣所得税”的方式来刺激消费。而对于高收入人群,则可发放少量消费券,主要以抵扣所得税方式区别对待。

消费券不宜长期发放,应及时防范化解风险

“在当前的疫情特殊时期,发放消费券等刺激消费的政策要‘快、猛、准’。”王强表示,这些政策包括对中小微企业的减免税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相应的补贴措施、对于企业员工收入减免税(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相关措施,以及一些特殊人群现金收入补贴的措施等,都需要尽快出台,直接由社区发放到个人、家庭,以保障效果。疫情后期,可在汇总调研各地消费券发放和使用情况基础上,进一步测算具体金额、标准、形式等,包括深入研究是否应全国统一标准等问题,要尽快协商财税部门的大数据进行测算后出台。

也有不少人会问,消费券真的能拉动消费吗?是不是会长期发放?

其实,国内外历史上都有发放消费券刺激消费的先例。如在日本,1999年经济低迷时发放了总额达6194亿日元(每人2万日元,约合1500元人民币)的“地域振兴券”;2009年我国台湾地区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发放了857亿元新台币(人均3600元新台币,约合738元人民币)的“振兴经济消费券”;当年我国杭州、南京等城市也向居民发放过消费券以刺激经济。

王强表示,发放消费券从短期看拉动经济增长的效果较为明显,但作为应对危机的特殊政策,不宜长期发放,应根据疫情和国民经济恢复的进展进行调整,给出全社会的合理稳定预期,实现对消费和经济的稳定功效。

同时,王强强调,在促进消费回补过程中,消费券的发放还应防范相关风险。在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环节,做好对不法商贩收购消费券进行倒买倒卖的查处工作,切实落实消费券的民生救济功能;消费券的发放应注意公开、公平、公正,无论电子消费券还是纸质消费券,要避免出现部分地区发放仅面向部分群众的问题,应面向全体民众;消费券的使用覆盖范围应做到公平合理,要让全体企业受益,即消费券应该适用于辖区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等的消费交易支付,要便利群众使用,不应有歧视性问题出现。另外,要防止出现刺激性消费券需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情况。现金或消费券的发放,无论是否来自中央和地方的特别国债,都应公布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责任编辑:唐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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