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 正文

宜春市处罚疫情防控期间的不法经营者

2020-02-05 16:41 中国发展网
新型冠状病毒

摘要:今年春节前后,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宜春市粮油、蔬菜、肉禽蛋及口罩、消毒液等相关商品价格出现波动。

 

中国发展网 1月27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网络举报,反映位于袁州区彬江镇的诚仁大药店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哄抬口罩销售价格,将一款华绣科技牌消字号纳米技术抗菌(防霾)口罩平时每个售价30元哄抬为50元,每个销售价格超过66%。接到举报后,该局组织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2月1日,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处罚。   

今年春节前后,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宜春市粮油、蔬菜、肉禽蛋及口罩、消毒液等相关商品价格出现波动。1月28日上午,宜春市市场监管局、袁州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召集宜春中心城区15家大型超市及中心城区、袁州区乡村400多家药店的代表召开价格提醒告诫会。会上,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和宣传,发放《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提醒告诫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质价相符,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告诫书明确禁止7类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如有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如发现违法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拨打12345或12315、12358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周常青、肖声海)

责任编辑:刘丹阳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