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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起辽宁省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020-01-04 13:38 辽宁日报 徐铁英

摘要:自今年1月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在辽宁省各地全面实施。

辽宁日报讯 记者徐铁英报道 自今年1月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在辽宁省各地全面实施。这是1月3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长期以来,辽宁省居民医保制度实施城乡分设,城乡居民不能享受均等化的医保公共服务。去年7月,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制度同步整合,制度整合与做实市级统筹同步推进,制度“六统一”与经办体系、信息系统整合同步落实。各地积极行动,自今年1月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已在辽宁全省各地全面实施。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将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个统一”,消除了城乡间的待遇差距和政策差异,广大农村居民受益更多。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农村居民医保报销的药品品种将增加1倍以上;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辽宁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达到6000家以上,农村居民就医选择范围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住院和门诊保障实现均等化,农村居民在三级以上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0%至15%,住院待遇进一步向大病患者倾斜;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慢病保障实现全覆盖。

2019年,辽宁省着力建立完善多项医保制度,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确保制度可持续。在原有重症高血压、糖尿病门

诊慢病保障基础上,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部需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纳入门诊保障范围,预计可惠及高血压患者200余万人、糖尿病患者90余万人。医疗保险“保大病”能力进一步增强,去年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30元,人均政府补助不低于每年520元;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提高到每人每年70元,最低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60%,最高支付比例达到70%。

截至去年11月,辽宁省城镇职工参保1553.2万人,享受待遇721.8万人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78%;城乡居民参保2339.2万人,享受待遇986.6万人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68%;生育保险参保787.6万人,享受待遇39.6万人次,生育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平均达2.4万元。

责任编辑:张子麟

(原标题:1月起我省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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