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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代表团建议在川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

2025-03-10 15:05 中国发展网 本报记者 王进

摘要: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为何要在四川设立?记者在“全团建议” 中看到,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四川既有政策基础,又有实践基础和环境基础,具备积极有利条件。

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王进报道 3月4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四川代表团在驻地举行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以四川代表团名义提出的30件建议。其中,“关于在川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的建议”引人注目。这是为何?

记者了解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鲜明提出“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有利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四川高质量发展,同时也为构筑国家生态安全重要屏障、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专门、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为何要在四川设立?记者在“全团建议” 中看到,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四川既有政策基础,又有实践基础和环境基础,具备积极有利条件。

政策基础方面,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探索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为长江经济带发展保驾护;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积极探索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202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规范专门法院设置,对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动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具有重大意义。

实践基础方面。四川省委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取得显著成效。成立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生态保护与修复、污染防治等4个专项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美丽四川建设战略规划纲要,系统谋划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人大、省政府先后出台针对长江重要支流沱江、赤水河、嘉陵江等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形成具有四川特色、适应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的法律法规体系。省委政法委牵头,省人大法工委等部门积极响应、迅速行动,各项配套保障到位。此外,天府中央法务区为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的规划、建设预留了空间,进一步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省22个中院、122个基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审判团队,近五年办理环境资源案件19373件,已建立起覆盖长江上游干流及嘉陵江、沱江等重要支流的司法协作体系,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经验丰富。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集中管辖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案件。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成都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环境资源案件。截至目前,“两庭”已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582件,2件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典型案例,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176个,涉耕地保护案件等裁判规则体系逐步确立,集中管辖制度机制日益健全,为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积累了宝贵经验。

环境基础方面。四川省地处长江上游核心腹地,占长江上游流域面积的46.7%,水域面积占长江经济带总面积的近1/4,是长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中华水塔”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幅员面积48.6万平方公里,平原、丘陵、山地、高原、盆地五种地貌兼具,森林、草原、耕地、湿地面积均居全国前列,列入全国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300余种,是中国乃至世界珍贵物种基因宝库。文化旅游资源丰富,4A级及以上景区259个。此外,四川是长江上游人口最多的省份和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第二大藏族聚居区、唯一的羌族聚居区。在川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既有利于聚焦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主战场,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又有利于更好地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促进乡村振兴和少数民族地区稳定发展。

2024年2月,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明确提出,四川地处长江上游、西南内陆,是我国发展的战略腹地,是支撑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地区。同周边省市相比,四川具备西部地区和长江上游独一无二的支撑国家发展战略的比较优势。在川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更加有利于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打造带动西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以生态安全支撑实施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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