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完善医保基金预付制度,不得用于非医疗支出
摘要:根据通知,原则上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
中国发展网讯 据国家医保局消息,11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国家层面统一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定点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赋能助力。
通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通知要求,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指导统筹地区组织开展医保基金预付工作。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建立相关预付金制度。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是医保增量政策之一,要坚持将“预付金”作为“赋能金”,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垫支压力,切实为其可持续发展赋能助力,进而为参保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医疗保障,促进药品和耗材企业稳健运行,一体推动“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更好服务保障宏观经济发展大局,为社会平稳运行贡献力量。
根据通知,原则上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
责任编辑:刘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