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
摘要:《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中国发展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短板,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提出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发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交费灵活、资金安全、支持长期年金领取等特点,打造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的养老金管理工具。
《通知》提出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保险公司要坚持普惠、便民原则,结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加强产品和业务管理。通过官方线上平台直销或代理销售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相关保险或银行机构要在销售过程中完整、客观地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关键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通知》提出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此外,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加大对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符合商保年金管理需求的资产配置方式,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依法合规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丰富保险给付和服务方式。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通知》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和长期资金管理的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服务。金融监管总局将推动保险公司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打造人民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