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把握破产审判六个“点” 助推营商环境再优化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讯 刘伟奇、记者范纪安报道近年来,商丘两级法院始终把提升破产审判水平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促进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推动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的程序功能,全方面把握破产审判六个“点”:不断完善关键机制建设,着力推进积案清理,大力开展执转破工作,培育破产典型案例,健全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加强破产管理人监管,聚力快审快结、实质解决纠纷,以高效优质破产审判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夯实基本点——完善机制建设,提高审判效率
商丘中院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破产案件办理事项报告的意见(试行)》,明确从立案审查到结案等各环节案件办理主要时间节点。研究制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对破产案件准确识别、繁简分流。下发《关于加强院庭长办理破产案件工作的通知》,要求基层法院新收的破产案件均由破产审判业务庭庭长主办,破产审判分管院领导直接参审,充分发挥院领导对破产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切实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贯彻落实破产案件周报告制度,每周向院党组汇报未结破产案件进展情况,梳理研判案件办理状态,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今年以来,该市法院破产案件平均审理时长为138天,与2023年同期(593.08天)相比缩短76.73%,破产审判效率实现较大提升。
攻坚薄弱点——聚焦遗留难题,推进积案清理
商丘法院以加强组织保障为支撑,以常态化督察督办为抓手,部署开展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工作,切实整治破产案件积压问题。成立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专案评查组,抓实督办、通报、追责等各项工作。建立并动态更新未结破产案件管理台账,把审理期限满1年的案件作为重点,采取下发督办函、实地督导等方式督导问效;提前摸排审理期限满9个月的未结案件,防止新案变积案。2022年8月以来,商丘两级法院共审结三年以上长期未结破产案件5件,二至三年长期未结破产案件7件,一至二年长期未结破产案件19件。商丘法院已实现一年以上长期未结破产案件动态清零,破产案件审理进入良性循环。商丘法院清结长期未结破产案件的经验做法受到省高院胡道才院长批示肯定,并转发全省法院借鉴参考。
找准着力点——开展执转破工作,形成良性循环
狠抓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尤其要重点抓好执转破移送和办理工作。为此商丘中院对标先进单位明确执转破工作目标,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指引(试行)》,统一执转破案件移送标准,健全执行移送破产机制。商丘中院党组每周听取执转破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对执转破工作时时督、周周提;每月对基层法院开展执转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今年以来商丘中院共接收执转破案件103件,现审查完毕执转破的案件中已裁定受理40件,营商环境评价考查的“执行局移送的破产案件中正式受理的破产案件数占评价期内全部新受理破产案件的比例”达到90.91%,位于全省前列。
巩固联接点——加强府院联动,凝聚工作合力
商丘中院不断强化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在资源共享、维稳处置、税务减免等层面上共同为破产审判提供支持。商丘中院协调商丘市政府出台《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建立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府院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如就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中资产处置变现等难点堵点问题,及时报请市政府、市府院联动办公室协调解决,有效推进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审结。联合商丘市财政局建立破产援助基金,解决无产可破企业启动费用垫付、破产管理人履职经费保障的问题,确保困境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打造闪光点——强化示范引领,培育典型案例
培育破产典型案例是检验破产审判业务质效的重要标尺,也是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的有效途径。商丘中院牢固树立精品案例意识,抓住优质案件机遇,带头办理精品案,同时注重挖掘、编发与推选典型案例。商丘法院积极向省高院报送多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商丘中院办理的“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合并重整案”,有效推动曾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的科迪集团公司从民企改制成为市管重点国有企业,各项主要经营指标实现快速增长,保障了上下游产业链数百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该案例入选“河南法院破产审判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商丘中院办理的“河南同亿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入选“河南法院涉房企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抓住关键点——加强管理人监管,敦促高效履职
破产管理人作为整个破产案件的具体程序实施者,对于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作用重大,商丘法院多措并举加强管理人监管。持续更新全市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台账,监督管理人履职情况;动态更新管理人红黑名单,对工作不力、严重影响案件进度的,视情况采取限制分案或调减管理人报酬的处罚措施;印发《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的通知》,规范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方式;要求基层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前需进行报备,对于确定管理人报酬数额不合理的,及时要求基层法院在不影响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破产管理人报酬,充分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降低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中的办理破产成本。
责任编辑:王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