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既有生态价值更显社会意义
摘要:这杆在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端平的秤,让保护者不再吃亏,让受益者付出合理成本,将个人、组织、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成效高度嵌合,撬动全体人民参与建设美丽中国的积极性。
安宁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专家称,这不仅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针对生态保护补偿全面立法的国家,也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者得到补偿”的基本原则,把生态保护补偿界定为激励性制度,而不是惩罚性制度。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千年前,苏东坡在赤壁泛舟游览时,面对“江上之清风”与“山间之明月”,感慨道“吾与子所共适”。这种公共属性意味着生态环境全民共享,同样的,生态的保护也理应由享受良好生态的人们共同努力。然而,生态保护由于涉及多地域、多主体复杂的利益关系,往往会引发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正是打破这一对矛盾的科学有效的制度设计,即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这杆在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端平的秤,让保护者不再吃亏,让受益者付出合理成本,将个人、组织、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成效高度嵌合,撬动全体人民参与建设美丽中国的积极性。
《条例》把握作为生态保护补偿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的定位,重在确立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将实践经验上升到国务院条例层面表达规范下来并予以提升,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这既是巩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成果的现实需求,也是破解生态保护补偿领域难点堵点,提升法治化水平的迫切需要。
还应注意到,我国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有明显的公共政策性。我国生态脆弱区、生态屏障区发展相对落后、低收入群体的比例比较高,在长效补偿机制的正向反馈下,这些地区更有条件加大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提升生态保护主体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的生态保护整体效益提升,最终的受益者是广大老百姓。
这种保护“保护生态的人”的政策,生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毫无疑问,《条例》的出台,不仅有着显著的生态价值,更展现出深刻而广泛的社会意义。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以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护绿,把改革的动力转化为生态保护的动能,把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治理效能,我们一定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必将沿着绿色发展之路一往无前。
责任编辑:李振